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陆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0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归还16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免于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