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8月2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外出不进家,夫妻无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1日共同生活,12月26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9年3月被告外出不进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婚,但婚前了解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另外被告外出,相互不尽夫妻义务,造成离婚的过错在被告,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柱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