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绰号辉X,飞鸡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徐某采取到宾馆开房的名义,五次盗窃宾馆房间内的电脑五台,价值97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到本县X镇河西商务宾馆X房间开房入住后,使用起子等工具将该房间内一台价值2000元的组装电脑的主机箱打开,在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将电脑的主板、硬某、电源机箱、键盘、鼠标等零配件卸下,连同该电脑液晶显某一并装入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盗走,尔后以5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浩。
2、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到本县X镇X路前进宾馆X房间开房入住后,通过QQ邀约谭志方(另案处理)前来该房间一起盗窃电脑。被告人徐某将房间内一台价值3000元的联想电脑主机、显某、键盘、鼠标等物件拆下后装进谭志方带来的大密码箱内,由被告人徐某带离宾馆,谭志方用车搭载被告人徐某离开。由谭志方联系买主,次日,两人将电脑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被告人徐某分得销赃款400元。
3、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到本县X镇汇丰宾馆X房间开房入住后,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先将宾馆内卫生间隔帘取下,把房间内一台价值2070元的联想牌电脑拆解,用隔帘包好。尔后又把房间内的窗帘撕成条状系成绳子,采取楼上往下吊的方法将电脑盗走。经一绰号为“鹏崽”的人介绍,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晓坪乡农民甘某龙。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给被盗单位。
4、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到本县X镇迎宾馆X房间开房入住后,通过QQ邀约绰号为“徒弟崽”的人(另案处理)前来该房间内一起作案。二人将房间内一台价值2070元的联想电脑主机机箱打开,卸下主板、硬某、显某、电源机箱、键盘、鼠标等物件,装入被告人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将电脑盗走。经绰号为“徒弟崽”的人联系,以75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被告人徐某分得销赃款370元。
5、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徐某到怀化市汽车西站对面佳园宾馆X房间开房入住后,使用起子等工具将房间内一台价值580元的组装电脑的主板、硬某、电源机箱、显某、显某、键盘、摄像头等卸下、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旅行袋内将电脑盗走,尔后返回芷江。次日,被告人徐某被本县河西前进宾馆的杨某甲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处查获佳园宾馆被盗电脑。并已退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电脑机壳、电脑配件照片、书证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本院(2008)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芷江新浪潮电脑体验中心出具的销货信誉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出具的证明、证人杨某甲、田某、廖某某、杨某乙、甘某某、李某某证言、(略)价格认证中心芷价鉴字第(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其退赔。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单位芷江河西商务宾馆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单位芷江前进宾馆损失3000元,退赔被害单位芷江迎宾馆损失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韩连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