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男,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丁,男,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杨某丁与被执行人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杨某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x.90元,已执行0元,尚欠x.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杨某丁申请执行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