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莫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滕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长陈功全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