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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诉被告贺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夏XX,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身,住湖南省株洲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诉被告贺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诉称:2009年1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借款现金x元,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并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1年3月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贺XX、夏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

被告贺XX、夏XX共同辩称:欠款属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贺XX、夏XX于2009年1月16日共同向原告袁X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于2009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11年3月,原告袁X向两被告出具催收函一份,两被告签名确认曾催其还款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XX、夏XX欠原告袁X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两被告自2011年9月起至2011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共同偿还x元直至还清本金x元。原告自愿放弃x元利息;

二、如被告贺XX、夏XX未按第一项约定如期还款,则原告可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下差本金及x元利息,并按下差本金的数额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息20‰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原告袁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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