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柱,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甲,男。
被告蔡某,女。
被告柏某乙,女。
被告张某,男。
被告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柏某甲、蔡某、柏某乙、张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胡劲松
人民陪审员李国基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