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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易某、彭某、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该社职员。

被告易某(系被告彭某之夫),男。

被告彭某(系被告易某之妻),女。

被告杨某(系被告刘某之夫),男。

被告刘某(系被告杨某之妻),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易某、彭某、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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