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骆XX就与被告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原告骆XX。

被告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骆XX就与被告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骆XX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骆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滕明建

代理审判员李复进

人民陪审员张平平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