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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赣州远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赣州远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X镇洋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X路留学人员创业园A栋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赣州远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劲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赣州远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签订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碳化钨粉共计0.45吨,总价款为x元,被告在货到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0.45吨碳化钨粉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尚欠x元货款尚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合计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本金属实,但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是陆续完成的,最后一次双方的交易应当以2010年7月12日双方对账为准,原告所诉的利息明显过高,可以与原告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碳化钨粉共计0.45吨,总价款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0.45吨碳化钨粉的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尚欠x元货款尚未支付,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赣州远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x元,利息4000元,共计x元;

二、如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及利息x元,则除上述款项外,需另支付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赣州远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株洲亿宏嘉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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