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修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戊,男。
申请执行人修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戊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准许申请人探望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修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钟群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