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修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修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戊,男。

申请执行人修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戊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准许申请人探望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修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钟群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九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