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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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等六人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某新华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某2010年8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通海(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鹿某,曾用名卢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某新华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六个月,2008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某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某201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河南国俊(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某201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湛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滕某,绰号华X、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某201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某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辩护人程某祥、胡西平,河南程某祥(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邓某甲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鹿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滕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田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刘桂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鹿某及其辩护人贺某,被告人陈某戊及其辩护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丁及其辩护人徐某某,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田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己、邓某甲纠集李某丁、陈某戊等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违法犯罪某动,李某丁、陈某戊等人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有钱花的个人目的,以主动讨好邓某己、邓某甲等方式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某。逐步形成以邓某己、邓某甲为首的、李某丁、陈某戊为骨干成员、参加人数较多、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组某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某者、领某者,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邓某己、邓某甲为领某者,李某丁、陈某戊为该组某的骨干成员,滕某、鹿某、丁某、王某超、田某为该组某的一般成员。该组某团伙成员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X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某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多次上访,形成一定社会影响。

2010年6月28日20时许,邓某甲酒后在我市X路东段,以“四铃味工厂”饭店算错帐为名,伙同鹿某、田某等人到饭店内喧闹近一个小时,将正在饭店内吃饭的客人赶走,并对该饭店的桌椅、吧台和酒柜打砸,造成“四铃味工厂”饭店损失1320元,赶走的客人未结账单5908元,共计人民币7228元。

2010年3月31日15时许,邓某己(在逃)酒后在东风路X路南“如归客栈”宾馆闹事并对如归客栈老板何一XX进行辱骂和厮打,后邓某甲、鹿某、滕某赶到现场再次与何一XX发生冲突并厮打。轻工路派出所出警后,邓某甲、滕某、邓某己等人离开现场,并在邓某己家中商议伺机报复何一XX。当晚邓某己、邓某甲和陈某乙找到史文豪(在逃)让史文豪召集“出警队”帮忙出气,随后史文豪召集了几十名“出警队员”,滕某、李某丁驾驶陈某乙的轿车购买来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随后邓某己伙同滕某、李某丁、鹿某、陈某乙等人以及几十名“出警队员”手持镐把等凶器来到如归客栈,将该宾馆大门砸烂,并对宾馆内物品进行打砸,后经物价鉴定共计造成损失人民币782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在老城建学院大门口路北,鹿某无事生非,伙同陈某磊用镐把把潘XX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潘XX的伤情为轻伤。

自2009年以来鹿某伙同滕某、丁某、王某超等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欺压沁园小区附近的商户,非法垄断该地区的啤某销售市场,牟取暴利。

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何一XX等伙同邓某甲、鹿某以魏XX是小偷为由敲诈勒索魏XX人民币x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某、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某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某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鹿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某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某、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某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某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某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某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犯罪某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甲对起诉书某控的犯寻衅滋事罪某实及罪某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其行为构不上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鹿某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鹿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某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某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李某丁对起诉书某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某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李某丁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缺乏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人滕某对起诉书某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某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滕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某强迫交易罪,缺乏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人田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某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某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某强迫交易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人田某犯罪某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酒后在我市X路东段,以“四铃味工厂”饭店算错帐为名,伙同鹿某、田某等人到饭店内喧闹近一个小时,将正在饭店内吃饭的客人赶走,并对该饭店的桌椅、吧台和酒柜打砸,造成“四铃味工厂”饭店损失1320元,赶走的客人未结账单5908元。共计人民币7228元。

2010年3月31日15时许,邓某己(在逃)酒后在东风路X路南“如归客栈”宾馆闹事并对如归客栈老板何一XX进行辱骂和厮打,后被告人邓某甲、鹿某、滕某赶到现场再次与何一XX发生冲突并厮打。轻工路派出所出警后,邓某甲、滕某、邓某己等人离开现场并在邓某己家中商议伺机报复何一XX。当晚,邓某己、邓某甲和陈某乙找到史文豪(在逃)让史文豪召集“出警队”帮忙出气,随后史文豪召集了几十名“出警队员”,滕某、李某丁驾驶陈某乙的轿车购买来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随后,邓某己伙同滕某、李某丁、鹿某、陈某乙等人以及几十名“出警队员”手持镐把等凶器来到如归客栈,将该宾馆大门砸烂,并对宾馆内物品进行打砸,后经物价鉴定共计造成损失人民币782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在老城建学院大门口路北,鹿某无事生非,伙同陈某磊用槁把把潘XX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潘XX的伤情为轻伤。

二、强迫交易的事实

自2009年以来鹿某伙同滕某、田某、丁某、王某超等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欺压沁园小区附近的“巴适川菜馆”、“唐韵楼”大酒店、“五弟手工面馆”等商户,非法垄断该地区的啤某销售市场,牟取暴利。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何一XX等伙同邓某甲、鹿某以魏XX是小偷为由敲诈勒索魏XX人民币x余元。

四、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的事实

邓某己、邓某甲纠集李某丁、陈某戊等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违法犯罪某动,李某丁、陈某戊等人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有钱花的个人目的,以主动讨好邓某己、邓某甲等方式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某。这样就逐步形成以邓某己、邓某甲为首,李某丁、陈某戊为骨干成员、参加人数较多、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组某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某者、领某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邓某己、邓某甲为领某者,李某丁,陈某戊为该组某的骨干成员,滕某、鹿某、丁某、王某超、田某为该组某的一般成员。该组某团伙成员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X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某为。在沁园小区X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多次上访,形成一定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及同伙的供述

1、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2010年6月27日晚上,我在“四铃味工厂”饭店吃饭结完账,发现饭店算错账,要求老板道歉,服务员说老板不在,我们就走了。6月28日天黑的时候,我吃饭时喝了酒,有八九分醉意的时候,就到四铃味工厂饭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就给海金召打电话,这时鹿某从外边进到饭店里,就开始赶走吃饭的客人,饭店酒柜上的酒瓶被砸了。

2010年3月31日下午三、四点钟,我正在家睡觉,他们给我打电话说邓某己和何一XX在如归客栈打架,让我过去劝架,我就从家过去了,我去到后我见何一XX和邓某己已经打完架了,派出所干警已经到了,双方都被劝,也不再吵架了,然后我把邓某己送回家,随后陈某乙、王某、李某丁也过去,我去后就躺床上睡了,他们几个人在屋里说话。我睡了大概一个小时,邓某己把我喊醒,说出去喊人和何一XX生气,他让我给史文豪打电话让他找人,我说我不打,邓某己说他的手机没电了,他就拿我的手机给史文豪打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就说去东风路九龙茶社去见史文豪,邓某己、陈某乙和我就去了九龙茶社,到后在一个房间里见到了史文豪,邓某己说让史文豪找点人晚上和何一XX生气,还说找到人在“英伦台球室”集合,我在房间里坐了一会就出来了,碰见滕某和李某丁在茶社门口的一辆轿车上坐着,我问他干什么,滕某说他哥(邓某己)让他去买点东西,我说你们去吧,让后我就步行去到夜市摊上吃饭,我去吃饭的时候天已经黑了,吃完饭我又步行到英伦台球室,到后我看见有二、三某个年轻孩在里面,我问邓某己在哪,他们说在包间里,我就过去,见到邓某己和李某丁及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里面坐着,进到屋里把邓某己叫出来想劝劝他,但邓某己不听,我就走了。

去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家睡觉,吴XX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一个亲戚被你们村的人扣住了,你帮忙从中说一下,看能不能把人放了”。我问吴XX扣他亲戚的人是谁,吴XX对我说了扣她亲戚那人在我们村住的位置,我一听就知道是我们村的何一XX,于是我从家起来找到吴XX并领某吴XX一块去何一XX家帮吴XX说情,谁知到何一XX家后,何一XX的邻居说:被扣的人在我们村陈某力家,我又领某吴XX到我们村陈某力家,我一敲陈某力的家门就开了,何一XX或者何二XX给我开的大门,我直接进的大门,吴XX伸着头往院内看看又被挡在了外边,我进陈某力家后见院子里站着我们村的何一XX、何二XX、陈某力、陈某坡(外号“X”)、张长记、何俊汇还有一个三某七、八岁的男子在陈某力他家院子的厕所旁双手抱着头在地上蹲着,这个男子上身赤裸,光着脚,皮带也被人抽走了,脸某通红(被人用巴掌抽过脸某样子)。

背上有被棍子打的痕迹,我就上前问何一XX咋回事,何一XX说这个男子偷他的摩托车被抓住了,我又对何一XX说:“你看咋办,要不交派出所处理”。何一XX说:“不行,偷我的摩托车得给我拿钱”。我问何一XX要多少钱,何一XX回答说要二万元,我一听就出去跟吴XX说明了何一XX的意思,当时跟吴XX在一块的还有那名被扣男子的老婆和另外一个男子,我不认识,吴XX还有另外一男一女都说凑不出那么多钱,让我再进去说说,我又敲开陈某力家的门给增辉说情,刚进院就听见院里的人说派出所的警车来了,说着就有人敲门,让我们开门,可是何一XX却不让开门,这时候这名被扣的男子十分慌张,何一XX也十分惊慌连忙把自己的电话给这名被扣的男子让他给家里打电话送钱,派出所的谢顺利警官喊名让何一XX开门,何一XX就是不开门,没办法,派出所的敲了一会门就走了,派出所的人走后,何一XX说学力家不能再待了。

怕派出所的人再来,得把这个小偷再换个地方,我一听这情况就又出去找吴XX把情况告诉了吴XX,吴XX对我说何一XX要x元钱,亲戚们正在凑钱哩,这时我看见鹿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停在陈某力、何一XX、何二XX兄弟押着被扣的男子上了车,吴XX一看这情况赶忙对我说:小兵你也坐车上吧,别让他们把人拉得找不到喽,我一听就跑过去上了鹿某的面包车,鹿某开着车何一XX指着路,我和这名被扣的男子坐在面包车的中排座,我们坐的车顺着白杨某口站了下来,不一会何一XX的电话响了,是这名被扣男子的亲戚打来的,说要的钱凑够了,何一XX说了我们的位置,不一会儿,这名被扣男子的家人找到了我们,我和何二XX从鹿某的车上下来和送钱的一名男子接住了头,这名男子给了我一沓钱,我数了一下有一万多块钱,我把这钱全给何一XX了,何一XX让这名被扣男子下车走了。

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2010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大概两点多,我正在平顶山市X区X路一彩票店内买彩票,我接到邓某己的电话说,“我有点事,你来俺家一趟。”我听着长红像是喝醉了我就一个人开着我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去长红家。当我走到沁园小区X村的何一XX开的如归客栈门口时,看到邓某己的黑色丰田某冠轿车在门口路上停着,如归客栈也有好多人。我就到如归客栈大厅内,我见到邓某己、滕某与何一XX、何二XX厮打在一起,双方还在对骂。我和鹿某就赶忙上去劝架,停了有半个小时同村的邓某甲也来到如归客栈。邓某甲先去劝了一会儿,劝不开。邓某甲也和何一XX、何二XX吵了起来,后来派出所的警察过来把对方都劝开了。我和邓某甲一起先把邓某己送到家。

后来陆续李某丁、邓某辛、滕某也来到邓某己家,邓某甲说这事咽不下这口气,不找人打何一XX、何二XX兄弟不行。邓某己也说要找人打何一XX、何二XX兄弟。邓某甲说他认识一个伙计叫史文豪,他经常在社会上混的,手下有人。之后,邓某甲和邓某己商量好,由邓某己出钱,邓某甲负责给他联系,由他联系他手下的人晚上去打何一XX、何二XX兄弟。商量好之后邓某甲就用电话联系,他说他在东风路九龙茶庄让我们过去。之后,我开着我的车拉着邓某己、邓某甲到九龙茶庄。在一楼一单间内,我们三某人见到了史文豪,邓某己说他下午在如归客栈挨打了,让他联系人去帮他出出气,邓某甲也说让他联系人,他就在单间内用他的电话开始联系人。期间,滕某、李某丁也进到茶社内,史文豪对邓某甲说,让他找人先买点镐把,邓某甲就让李某丁和滕某开着我的车出去买,邓某甲让史联系的人都先到沁园小区一个英伦台球室内集合,我和邓某己、邓某甲一起到台球室内接人,史文豪在茶社没有去。我们三某人到台球室内,我们三某人先坐到一个单间内,随后李某丁、滕某、邓某辛、鹿某也到台球室,邓某甲让他们在外边负责接住来的人。中间李某丁也进到单间内,在单间内我们商量好,由邓某己、李某丁、滕某领某史文豪联系来的人到如归客栈去找何一XX、何二XX闹事,但不进如归客栈的大门。商量好之后,我们也到台球室的大厅内,这时史文豪联系的人已经陆续都到了在大厅内站着。滕某、鹿某、李某丁在招呼着,滕某和李某丁在给来的人发镐把和白手套,到晚上6、7点的时候来了三、四十个人。邓某己、李某丁、滕某领某这些人去到如归客栈去,我也在后边跟着,我看着他们走到如归客栈门口,我没有去,邓某己、滕某、鹿某领某人在如归客栈门口乱骂,如归客栈内没有人出来。当时人多,我也没有看清楚谁把客栈的玻某门砸了,砸完之后,人都各自散了。邓某己、鹿某、滕某、李某丁也各自回家了,我也回家了。第二天中午,在新华某南段喜来登大酒店KTV包房内,邓某己给了邓某甲5000元钱,由邓某甲给史文豪作为他联系人的报酬。

3、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我到邓某己家后见邓某甲、陈某戊、邓某己及邓某己的老婆在他家的客厅里坐着,邓某成问邓某己是咋回事,邓某己说,何一XX等四、五个人打他。邓某甲说,这口气不出,在柏楼就没法混了,陈某戊也说这气得出,邓某成劝他,但是他不听,然后邓某成就让我跟着他,让我看着他别惹事,有啥事第二天再说,然后我就跟着邓某己到万客捞饭店门口,邓某己接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就往西走,我也跟着他,他到东风路九龙茶庄后,邓某甲、陈某戊、史文豪在门口站着喊邓某己,然后他们四个人进屋,我也跟着进,但是邓某甲不让我进去,让我在外面等着,停有一、二十分钟,滕某开一辆红色轿车过来,然后我也坐在车上等邓某甲、邓某己和陈某戊,又停一、二十分钟邓某甲出来,让滕某出去买镐把,滕某问买多少,邓某甲说买一捆,然后滕某开着车,我在后面坐着,到东风路与新华某交叉口有一个五金店,我和滕某都下车过去问老板,但那个店只剩下三某,然后我们两个人也没有买,滕某问老板这一带哪还有卖镐把的,老板说劳动路有卖的,我说“天都黑了,哪还有卖的”。

然后我们两个人就上车了,我还是坐在车后座,然后滕某开着车到沁园小区九头崖超市东门对面的一个五金店,滕某下车到店里买了一捆木棍,男老板把木棍抱到车上,放后备箱里了,然后滕某开车到“英伦台球室”,我下车去见邓某成了,我对邓某成说邓某己买木棍准备和人家打架哩,邓某成说他管不了,然后我就去英伦台球室了,我到后见滕某、鹿某和邓某己在地下室喊着台球室内的三、四十个年龄有十六、七岁的年轻人,往外走,我手里什么东西也没有拿,跟着人群到如归客栈东边的烟酒店门口站着,邓某己和滕某带头在旅社门口骂了一会儿,然后旅社里面的人也没有人出来,也没有人应腔,邓某己就喊着把门砸喽,我跟着喊了一声“把门砸喽去他妈那ⅹ”,搂着人群围上去把门砸了,砸了谁喊着屋里面有人,然后双方用棍在门口对戳了一会儿,谁又说派出所的人过来了,人群就四下散着跑,我就也走了。鹿某手中拿着木棍在人群前面走着过去了,到后,鹿某在人群前面站着。

4、被告人滕某的供述:201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3点多,我正在平顶山市X路东段“英伦台球室”打麻将,我一个叔伯姐也就是邓某甲的妹子叫邓某峰给我打电话说:邓某己喝晕了,在何一XX开的如归客栈里,你过去看看。我就和鹿某一起到“如归客栈”附近,见到我哥邓某己站在如归客栈对面,上衣也被厮烂了,胳膊上、脸某、背上都有划伤,我就开始喊:谁打俺哥了。在如归客栈门口站的何一XX、何二XX兄弟俩接着我的腔说:妈那个×,我打的,咋了,你过来吧。

我就和邓某己、鹿某三某人就冲了过去,我先到“如归客栈”西边一个叫“五弟手工面馆”的饭店,拿了饭店内用的擀面杖(是一个钢管长约1.5米,直径有七、八公分),我冲到何一XX、何二XX面前被邓某己的父亲(邓某成)、母亲(腾凤仙)拉了回来。我看到何一XX、何二XX兄弟俩还在打我哥邓某己,我就又到何一XX跟前,我用擀面杖照何一XX背上夯了一下,我小峰姐及我姑腾凤仙又把我拉了回来,何一XX又照我身上跺了两脚,这时又过来了好多人,有村上的还有附近作生意的,具体都有谁,我也没在意,把我们都拉开了。我和邓某己、鹿某都到了东风路X路交叉口,停了有十分钟左右,邓某甲和邓某辛也陆续赶到,邓某己把刚才发生的事给邓某甲和邓某辛说了说。之后,我和邓某己、邓某甲、邓某辛、鹿某等又到如归客栈,在客栈门口见到何一XX、何二XX,我们和何一XX兄弟理论,理论了一会儿,双方又说恼了,又厮打在一起,没怎么打,又被群众拉开了,

我们的人又回到十字路口,我们还比较生气,又拐回来到如归客栈打何一XX、何二XX兄弟,我们双方又厮打在一起,我打了给何一XX开车的一个孩(叫旭坤)一巴掌,何一XX、何二XX兄弟拿凳子砸我,不知被谁夺了下来,后来何一XX又从如归客栈西边一个卖热干面店内拿了一把菜刀,把我姑的手划流血了,后来也不知被谁把菜刀夺走了,这时派出所的就在现场,周围的群众和派出所的把我们都劝开了。邓某己、邓某辛、邓某甲、李某丁先回到我哥邓某己家,我先到我姑腾凤仙看门的地方坐了一会,之后我也到我哥邓某己家,在邓某己家我们都说:今天这事儿挨打了很丢人,晚上必须找人去打何一XX、何二XX,何一XX、何二XX肯定找的也有人。我们必须多找点人去才行。我们又在一起商量好,由邓某己出钱,邓某甲负责联系人,邓某甲说他认识一伙计叫史文豪在社会上跑的,手下有人,由邓某甲给史文豪联系,让史文豪找人来帮忙,之后,邓某甲先到东风路中段的“九龙茶庄”联系史文豪,我和邓某己、邓某辛、陈某戊随后也到九龙茶庄门口,邓某己一个人到九龙茶庄见了邓某甲,我没有进去,不知他们在里边说的啥,停了有大概二十分钟,邓某甲从茶庄出来对我说:你去买两捆镐把。之后,我就和李某丁一起开着陈某戊的一辆普桑轿车先到新华某南头一个商店去买镐把,没有买,之后,我和李某丁就一起到沁园小区,沁园西路X路东一个五金店内买了两捆共二十根镐把放到车后备箱内,我们又一起到九龙茶庄,我和邓某甲、邓某己、李某丁、陈某戊一起坐上车回到“英伦台球室”,把镐把放到台球室西边一个屋子内,邓某甲说让我坐在大厅内接着人,等一会儿,喊的人就过来了,陈某戊开着他的车走了,邓某甲、邓某己、李某丁坐在一屋内商量事,不知道什么时间又进到屋内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期间,陆续有人到台球室内集合。

邓某甲还对我说:等会儿,我们来的人多,怕打起来认错人,你去买点白手套。之后,我就去到买镐把的五金店买了两打白手套共二十四副,我把白手套拿到台球室,鹿某也早就到了台球室,我和鹿某就开始给来的人每人发了一只白手套,在这期间人还在不停的来着,到晚上八、九点时,人来齐了,邓某甲把我叫到屋内,邓某甲对我说:你招护着邓某己,你们两个领某人过去。之后,我就和邓某己到台球室大厅内,我把镐把放到地上,来的所有人就拿着镐把,我和邓某己领某这来的四、五十个人直接到如归客栈,鹿某也跟着在我们的后边,我和邓某己在客栈门口喊着:妈那个×,你们两个出来。没有人敢出来,客栈的玻某门关着,李某丁说:把门砸了。之后,我们的人就开始用镐把朝玻某门砸,我也搬起门口一个水泥砖砸到客栈屋内的茶几,我们的人就把客栈的玻某门砸烂了,我们的人就开始在门口乱骂,骂了有几分钟时间,也没有人出来,不知谁说了一句“走吧”,之后,我们的人就开始散开坐车走了,我一个人回到我姑滕某仙看门的地方,邓某己、邓某甲、李某丁、鹿某都不知道去哪里了,我在我姑处歇了一会,我就回家休息去了。

5、被告人鹿某的供述: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滕某正在夜市上喝啤某,我当时给丁某南或陈某磊打电话,结果他们说小伟请他们到“三某河”洗浴中心洗澡,我一听有些生气,因为我在这之前让小伟请我洗澡,他没有请当时我叫上滕某过去找小伟,我和滕某开车到老城建学院门口碰见小伟、陈某磊、丁某南三某,我当时就对小伟说:你看不起人,让你请我洗澡你都不请,现在你请丁某男洗澡也不叫上我,太看不起人了。当时潘XX也喝了点酒他说话也不好听,他说,我不想请你咋了,我说道,你想挨打哩,当时陈某磊在我旁边站着,他听我说这句话就从我后面的面包车里拿了一根木棍照着小伟的身上就扪,小伟被打的蹲地上抱着头,陈某磊打完小伟我们就开车走了,第二天,我想着晚上做的不合适,我就喊上丁某南买了点礼品到一五二医院去看小伟,当时还给他留了1000元医疗费,停了一天,我和陈某磊两个人又去到一五二医院,我让陈某磊给小伟到了道歉,并给了小伟2000元赔偿金,当时小伟说这事他不做伤情鉴定了,也不再告我了,以后还是朋友,之后,小伟就出院回家了。

从2009年5月开始卖啤某,是和滕某合伙的,挣钱我俩平分,啤某主要销到“沁园”鞋城北边路边的几个饭店。平均每个月能挣二三某元,冬天时,每个月挣二、三某元。我还雇了俩伙计,田某和程某,他俩跟了我一年多了。还有一个叫亚培的今年3、4月份干了20多天就走了。我平时有时给他100、200元,有时几十元不等。

201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七八点,我和一个朋友张山虎(铁炉村人,20多岁,详细情况我不知道)还有卖商务口乐的一个推销员,我们一起在轻工路派出所东面的“金盆鱼”饭店喝酒,正在喝酒的时候碰见邓某甲,我问邓某甲干什么,他说没有事你们在这玩吧我走了。大概有半小时,我开着车带着田某和程某到四铃味工厂西面的“鼎香”羊肉坊收啤某瓶。正在收啤某瓶的时候听见四铃味工厂有人吵架,我一看是我叔邓某甲,我便过去问是怎么回事。我过去的时候他们正在吵架,邓某甲一方有三某人,那两个男的是杨某的回民。当时我爸也在场,我让田某他们把他送回家了。我上去问邓某甲是怎么回事,邓某甲说前天晚上吃饭多收他钱了,非让老板过来给他道歉,随后经理过来说老板忙不在。我知道情况后也上前理论,我说了一些话,有些记不清了,我到外边说:它这是黑店,多收人家钱,都走吧。我一撵,有些客人走了。当天晚上我喝的有点醉,我出去到路X路边解手,我从屋里面走出来的时候听到屋里面有啤某瓶摔倒地上的声音,这时候邓某甲和他带的两个人还在屋里,我回来的时候看见邓某甲的老婆把他拉走了。随后我便开着车回家睡觉了。

6、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从2009年夏天开始跟着鹿某送啤某,直到我在2010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期间鹿某为了垄断沁园小区的啤某市场总共与别人发生了三某矛盾。

第一次是鹿某与“巴适川菜馆”发生了矛盾,2009年夏天的一天,我和鹿某、何志伟正在沁园小区的饭店内送啤某,鹿某接了一个电话说去“巴适川菜馆”吃饭,然后我们三某人就去了,到后看见邓某甲、华某、李某庚、鹿某的爸,建新,及一个叫“四”的人已经在饭店里坐着正在吃饭,我们三某人过去后也过去吃饭,这时李某庚把服务员喊过来质问到“你们老板还没到”服务员赶紧说:“老板马上就到!”停有十来分钟,“巴适川菜馆”的老板过来了,男老板进到我们吃饭的房间后,一看阵势就赶紧给在座的各位倒酒,倒酒后又把服务员叫过来去外面买了四盒“芙蓉王”香烟过来放到桌子上让我们吸,这时鹿某的父亲建新对饭店的老板说:“鹿某是自己的孩儿,今后饭店的啤某就不要让别人送了,让鹿某送算了。”饭店老板一听赶紧说:“好、好!”然后,老板又把服务员叫过来安排了几个菜让赶紧上来,然后老板就出来了。等我们吃完饭走的时候,老板又出来买了几盒芙蓉王某烟,给那几个人每人一盒。李某庚还说着“吃的饭先记着帐吧!”然后我们几个人都走了,也没有给饭店掏饭钱。

当天去“巴适川菜馆”吃菜,这明摆着是强压着“巴适川菜馆”的老板,让鹿某给饭店送啤某。邓某甲、李某庚等人在沁园小区很有名气,是赖皮,那一片作生意的人都怕他们。所以,他们一块到巴适川菜馆吃饭,饭店的老板就非常害怕,又是买烟,又是倒酒的,他们提什么要求饭店老板都不敢不答应。

2010年6月27日晚上8、9点时,我和鹿某、程某、张鹏一起在轻工路派出所对面小哥俩大盘鸡店内坐着说话,饭店老板白有才对我们说“你们看四铃味工厂生意多好,把客人都拉跑完了,”鹿某接着说“我们钻它点子、他们生意就不好了”又说了一会闲话,我们就走了,到6月28日晚上8、9点,我和鹿某、程某、张鹏在小哥俩大盘鸡店内喝酒,不知谁给鹿某打了个电话,鹿某到对面的“鼎香羊肉馆”去了,我们停了有五六分钟,我们三某也过去了,当路过四铃味工厂时我看到邓某甲正在吧台和饭店内的人吵架,鹿某的父亲正在桌子上趴着,我们到鼎香羊肉馆见到鹿某,我对鹿某说“你小兵叔在四铃味工厂吵架,你父亲趴在吧台上”,鹿某对我说“你过去爬到我叔小兵耳朵处,说钻他点子”,我就又到四铃味工厂内趴到邓某甲的耳朵说“俺鹿某哥说让你钻他点子”,邓某甲说:“你没看见我正在钻点子么”,我就有出来到鼎香羊肉馆,鹿某到四铃味工厂也和饭店的人吵了起来,并说饭店是黑店,对饭店内的客人说“都走吧,不用掏钱”,鹿某把饭店内客人都赶走了,还喊我和张鹏、程某过去让我们砸饭店内的桌子,我和程某都没敢砸,张鹏把饭店外摆的两张桌子扔到路上,鹿某在饭店内砸东西,具体都砸啥我没看清,停了一会儿,鹿某让我和程某一起把他父亲送回家了。

7、同伙程某鹏的供述:2010年5月下旬,我开始为老板鹿某送啤某,还有张鹏、田某,在沁园小区附近的饭店送啤某。大概有十几家,只有我们一家送,别人送不成。这些饭店的老板也不能自己联系送啤某,这个市场使我们老板一手闯下来的,有一个饭店的老板自己联系啤某,我们做过他们的“眼子”,就是“伤使”他们。让他们知道我们的厉害,比如“五弟手工面馆”,我们联系了十几个人,一个桌上坐了三、五个人,只要一份花生米,就是做那个饭店的“眼子”。那个饭店的老板给鹿某道了歉,说以后只要我们送的啤某,鹿某找的人才走了,后来这个饭店一直到现在只要我们送的啤某。鹿某在这一片比较厉害,有事儿能喊来人。我们还做过四铃味工厂的“眼子”。

8、同伙张鹏的供述:我现在是平顶山市第十三某学的学生,在今年放暑假的时候,我闲着没事刚好遇到柏楼村的鹿某,鹿某说他在沁园小区一带送啤某,让我没事帮他的忙给他送啤某,我回家给我父母说了一下,之后我就跟着鹿某一起往沁园小区各饭店送啤某,我跟着鹿某送啤某有十来天时间,我听我家里人说鹿某很赖,是当地的地痞,跟着鹿某什么好处都学不到,我家里人就让我回家,之后我就在家闲着,没有跟着鹿某送啤某。和鹿某一起送啤某的还有鹿某,程某(程某鹏)、田某,别的不知道了。

(二)受害人的陈某

1、受害人何一XX的陈某:2010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钟,我正在如归客栈楼上睡觉,服务员胡XX给我打电话说旅社的东西被砸了,我接住电话就下楼,我问胡XX是怎么回事,胡XX说又给人说过来找村干部哩,我说没有,胡XX说没有,然后那个就把旅社的茶壶、茶杯摔倒地上,电脑也被打翻了,还威胁胡XX说:“你要给何一XX打电话我弄死你”。当时我到店里以后,我跟邓某己解释的时候,邓某甲也来了,邓某甲还说:打咱哥了,上去打,打出事我负责,村干部和派出所的人过来劝解,双方都熄气了。邓某甲这一煽风点火,邓某及他们叫过来一拥而上,就开始打我和何二XX,华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钢管过来,照着我的腰上夯了一下,我当时就有点支持不住,没有了劲还手。华某和邓某己就开始用手掌照着我的脸某耳朵乱'd,他们打我有十来多分钟,才被拉开。邓某的女人就又开始骂我。我听他们骂的比较难听,我还他们两句,我一还嘴,邓某的就又上来,准备打我,但很快被拉开了。然后我来到旅社里面了,村干部也到旅社里面,邓某辛又过来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我给他说,“你先去问邓某己吧,我说啥你也不相信”,到这时候邓某的人才从我旅社门口走了,邓某人走后,我就去医院看病去了,我兄弟何二XX被派出所叫去问口供了。后来邓某己的人在我的旅社门口闹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我从医院回到酒店,看到旅社的玻某被砸了,门口的花瓶也被砸了。

2、受害人何二XX的陈某:我当时在村委会办公室睡觉,我哥何一XX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村邓某己喝醉了把吧台的东西砸了,我就赶快下楼,走到对面的我家客栈,当时看到邓某己站在我家客栈的路对面,就他自己一个人在车旁站着,我见他就说他喝多了回家吧,邓某己就说他喊人打我,烧客栈,随后他就打电话喊人,我就走到客栈吧台一片狼籍,水壶扔在地上,我见到我哥脸某有红肿,身上有脚印,没有看到邓某己身上有明伤,我刚到客栈一会邓某己就带着华某等五、六个人到我家门口骂我们,我和我哥从里面出来走到大门口,对方就开始打我们。华某手持一根钢管约一米长朝我哥腰部就打,也打到我的腰部了,邓某己用拳头和我们厮打,华某还用手掌'd我哥增辉左右脸,他们喊来的人没有动手,但是他们抱着我和我哥,因为他们抱着我俩,我们被动挨打,我们也还手厮扯几下,在周围群后来的劝阻下,他们才不打了,邓某己父母来了,邓某己母亲在门口闹了一会,让邓某己他们那些人回去了。

3、受害人魏XX的陈某:邓某甲等人说我偷他们中的一个人的摩托车了,我说没有偷,他们就打我,邓某甲等人逼着我向我要钱,我当时被打害怕了,没办法,邓某甲一说问我要钱,我就同意了,我同意给他们钱后他们才不打我。邓某甲开始向我要x元钱,最后我和我妻子在电话中和邓某甲商量好给他们x元钱。我当时回到家后,我也通过伙计们打听,邓某甲是柏楼村一带的地痞,在当地很有恶名,群众都惹不起,我也害怕邓某甲,最近听说邓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我也就来报案了。

4、受害人马XX的陈某:那天晚上,我们店里在给邓某甲结帐时,电脑多输一道菜,多收20元钱,我们酒店的魏经理发现后给他解释,并给他退50元钱并道歉,他说不接受这种方式,明天晚上来关我们的门,我们店里的领某张凯迪问他想咋办他说我们的目的是把店关了,不能营业,说完就开始骂、拍,让他的同伙十余人开始赶正在吃饭的客人,张凯迪说你们要再闹,我们要报警了,邓某甲说别说派出所了,市局局长我也不怕,这一片做生意的没有我点头,谁也做不成。后来他又继续在店里纠缠,还随手拿吧台里的东西,拿吧台上放的玉白菜砸酒柜,服务员吓的往外边跑。他们开始赶客人,三、五个一伙,从楼上到夜市把桌子都扔到马路上,我打110报警,警察没到时,他们就走了.当时帐上没接帐的客人,帐有x多,摔坏的东西价值9000元左右,当时有的客人想结帐,邓某甲等人不让结,并说下次看到你们再在这里吃饭,见一次打一次。

5、受害人王某XX的陈某:我开的“巴适川菜馆”,店里所用的啤某,有一个叫小朱的人送的,都是自愿的,有一年多。2009年夏天的一天,鹿某开一辆面包车领某二、三某小孩到我的饭店卸了10件九头崖啤某,并且还说他是这一带的,垄断着沁园小区一带,往饭店内送啤某的生意,以后我家饭店用的啤某都要由他来送,不允许某们再从别的地方进啤某,否则我们的饭店就开不成。我也害怕,以后饭店内用的啤某就由鹿某来送了,一直送到今年的8月份。鹿某往我们店内送啤某,有九头崖白纯、四铃超干精品,九头崖白纯的价格是每件24元,四铃超干的价格是12.5元或13元一件,四铃精品是28元一件,这些价格“九头崖白纯”比市场价每件贵了2元钱。怎下来我的饭店从鹿某处进了有一、二千件啤某,价值二、三某元钱。后来,我们饭店从小朱处进了二、三某九头崖啤某,鹿某发现了就纠集七、八个人到饭店里找事,当天他们在店里吃饭消费了二百元,也没结帐。他说不让我们的饭店从别的地方进酒,我比较害怕,怕他们找事,就给鹿某说好话,并答应他今后只进他的啤某。

6、受害人高XX的陈某:我于2009年1月开的“五弟手工面馆”,面馆里送啤某的是一个姓朱的,我们是自愿的,大概小朱送了有两个多月。一天下午,鹿某的往我店里卸了10件啤某,并说以后我店里的啤某和口乐有他来送,别人不能再送,鹿某是柏楼的赖皮,我害怕,以后啤某和口乐都是他送,一直送到2010年8月份。2009年夏天的一天,我的店里进了小朱的口乐,鹿某发现不是进他的,并说,你的店是不是不想干了,之后鹿某就找了十来个小孩,到我饭店每个桌子上坐一、二个人,明的是来吃饭,实际是到饭店找事,把我们饭店桌子都占完,别的客人看到这种情况,也不敢到饭店吃饭,看到这种情况,我就先拿一条帝豪烟找鹿某说好话,鹿某不愿意,我就又给鹿某拿了两条帝豪烟,并且保证以后不再从别处进啤某和口乐,鹿某才愿意让他们的十来个小孩走了。当时还打包带走了一碗面条,每人吃了一碗面条,当时还有十来个小菜,饭菜大概有一、二百元钱。

7、受害人兰一XX的陈某:我是“包记沙锅居”的负责人,我的饭店是今年2010年2月份开业的,我在此之前在卫东区X路也做的有饭店生意,一直用的是那边送啤某的人送的“四铃”超干啤,到这里后,仍然打那边的送啤某电话,送来卖了没几天。有一天,我不在店里,我姐(兰秀翠)在店里,来了几个年轻人问我们想不想在这里做生意,如果想做,就必须得买他们送的啤某,否则生意在这里就做不成。我姐就给我打电话,问怎么办,我一听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让我姐问他们的价格,结果价格是一样的,我就留了他们的送酒电话,等原来的卖完了,我们就给这边送啤某的打电话,让他们送第一次送的啤某卖完了以后,我们又给他们打电话,结果他们不给我们送,没办法,饭店总得卖啤某,我就给原来送啤某的人打了电话,人家送来了10件四铃超干啤,啤某还没卖,第二天,来了一个人问我店里要不要“白纯”,我外甥说不要,这个人走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三某人进饭店,二话不说,把这10件四铃啤某全部砸在饭店门外地上,砸完开着车扬长而去,我回来后听了情况就报了警。

8、受害人罗一X的陈某:我们家在沁园小区西段开的“宏运”烟酒店,开始我们向小区的各个饭店和烟酒店送啤某和口乐,我们送了有五、六年,到2009年夏天的时候,鹿某看到我们送啤某和口乐能赚钱,鹿某就和丁某南、滕某等四个人合伙也开始往沁园小区附近饭店送啤某和口乐,说以后不让往别的饭店送啤某。我知道的有一个“五弟手工面”店从我家进了口乐,被鹿某发现,鹿某把口乐都摔了。还有一个叫包记砂锅居饭店从别处进了啤某,被鹿某发现也被摔了。还有一个叫“光照拉面”进了别人的啤某,被发现鹿某天天去找他们的事,后来拉面馆开不成转让了。他也找过我们的事,纠集滕某等人拿钢管威胁我们不准再往饭店送啤某,再送把店砸了。

9、受害人刘XX的陈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除了,我女朋友詹莉莉要搬家,她租住的时邓某甲家的二楼,当时因为房租问题我和邓某甲发生了争执,邓某甲就厉害开了,要打我,结果我同学曾凡涛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女的拉住了,但邓某甲还是大声的在骂着我,要打我,我一看势头不对,就抱着我女朋友的被子下楼,刚下到一楼,我同学曾凡涛喊了一声危险,我一仰脸,邓某甲用一把凳子正好砸在我的鼻子上,当时我的鼻子流了好多血,我心里比较害怕就捂着鼻子跑了。随后去了医院进行治疗,在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时,我的伤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我当时不同意调解,可派出所停了好长时间都没抓到邓某甲,我通过打听知道邓某甲是柏楼村X区这一片都是地痞无赖,有事没事就找别人的麻烦,这一片作生意的很害怕他,基本上没人敢惹,他是个坐地户,我是个外地人,邓某甲有钱又有势,我跟他斗也斗不过,后来没办法的情况下通过派出所把这事给调解了,其实我内心很不痛快,平白被邓某甲打成这样。

10、受害人郭XX的陈某:2010年9月11日晚7点半左右,我开着出租车到沁园小区X路办事处那边交车,刚到那边,李某丁过来了,对我说走到西沿河路去一趟,我说交班哩不去了,李某丁听到就恼了,开口就骂我,并把我从出租车驾驶位上拉出来,就打,我俩在厮拉过程某,从旁边又上来两个年轻孩儿打我,后来我说我就是在这一片住的,哪两个年轻孩一听就跑了,李某丁也往南跑,我开车追李某丁,追到沁园西路南头,李某丁站住了,手里拿一转头说再追把你的车砸了,我不敢追到轻工路派出所报案了。一个是李某丁的姐夫,另一个不知是谁。我的头和胸痛了好长时间,别的还有外伤,是轻微伤。李某丁是柏楼的,经常在沁园小区X村的,在沁园小区也算是地头。喝完酒爱找别人的麻烦,平时说话走路看着都比较横。我认识,他们也是柏楼村X区一带比较有名,李某丁经常和他们在一起玩。意思是他们在沁园小区没人敢惹,家族势力比较大,是这一片的地头蛇。邓某甲、邓某己这一伙人在沁园小区X区内作生意的,进行强买强卖,谁也不敢惹他们,惹他们一则挨打,二则生意作不成,许某人对他们都是敢怒不敢言。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丁XX的证言:我当时正在店的吧台内坐着和我们村的徐月琴正在说话,李某丁、邓某己、华某三某手中拿着长木棍,身后跟的约有100多人来到店门口,他们身后的一百多人拿的全是木棍,有的人带的有手套,邓某己穿着白上衣在门口朝里面喊何一XX、何二XX出来,打死你们,随后李某丁、邓某己、华某都喊着让他们带来的人砸吧台的东西,他们三某也动手用木棍砸客栈大门,其中有一个人用砖头把茶几砸碎,放在吧台上的玉白菜也被他们扔在地上。一看这情况我就抱着小孩上了二楼,后来派出所民警去了。

2、证人徐一XX的证言:我刚到如归客栈把小孩交给李某丁XX,这时,就在如归客栈大厅内的沙发上座着,先听到路上有人说东边过来一大群人,我站起身刚到门口就看到我们村的邓某己、滕某、李某丁三某身后带了好多人,具体说不上来有多少人,身后的人手中都拿有长木棍到了门口,邓某己就朝店内喊:何一XX,何一XX有种出来打死你们,邓某己、滕某喊着砸店,我就赶快转身向店内跑,并报警,具体怎么砸的,我没看到,随后那些人砸的很快,砸完就走了,我后来看到店内大门,两侧茶瓶、茶几、吧台上的玉白菜都被砸烂在地。

3、证人何三XX的语言:我是在湛河区法院门口卖小吃的,在晚八点左右时,我收完摊儿走到沁园西路时,看到约一百多人,有的人带的有白手套,有的没有,他们手中都拿着一米多长的类似铁掀把的木棍,都排成队,由我们村一个小名叫华某的人;另外的两个带队的没看到时是谁。这些人排成队走到如归客栈门口,就用棍子砸如归客栈的门,很快他们砸完了,随后我听到有人说走吧,没有找到人,店砸了。他们就排队就走了。

4、证人胡XX的证言:当时有一醉酒男子(约三某多岁,个子1.7米,中等身材,短发,记不清穿的什么衣服)到吧台问我柏楼村在哪,我就给他说怎么走,那个人就大声说走哪个小涵洞,那人又问了一句工地在哪,我说不知问的什么意思,那人就拿起吧台上的电茶壶摔在地上,他还用手把吧台上的水杯、玉白菜推到地上,我就赶快抱着电脑,电脑没事,那人就向门口走,走到门口他就又回头朝我说妈那个X,你敢给何一XX说你试试,那人就出门走了。

5、证人张一X的证言:我在东北路鞋城北面卖热干面,那天晚上,不到8点我就关门了,关门后在门口准备走,那天下可大雨,我和旁边烟酒店的老板说下午发生的事还没走哩,看见从东边来了一帮人,都拿着棍,到“如归客栈”门口喊:“增辉、增民出来”,之后,他们就闯进“如归客栈”先把门砸了,然后又在里面砸,都进屋了,我看着害怕就走了。

6、证人李某丁X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晚上8点左右,如归客栈被砸时我在现场,我当时看到有三某人带头,后边跟有几十人,在如归客栈门口围着,带头的三某人骂,就喊着他们带来的人砸,那些人开始砸门,这些人比较疯狂,他们这些人砸了以后就走了,当晚去的人有几十个人,他们都带有手套,手里拿有棍棒。

7、证人李某丁X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晚上8点多,我路过如归客栈门口时,砸如归客栈门的人有几十人,手上戴有白手套,手里拿有木棍,带头的人有三、四个,带头这几个人喊身后的人砸店,那些人就砸。

8、证人张五X的证言:“如归客栈”被砸的那天晚上我看到了,当时有几十个人,手戴白手套,拿有木棍,围在门口的三、四个人漫骂,他们就说把店砸了,那一帮子人就拿木棍往店里冲,后来我们就走了,这些人我不认识。当时边XX也在,说不安全,我们就回家了。

9、证人边XX的证言:如归客栈被砸那天晚上,我和张五X就在如归客栈附近吃饭,看到很多人手拿白手套,手持木棍,在如归客栈门口先骂后把如归客栈的大门砸了。

10、证人李某丁X的证言:如归客栈被砸那天晚上,我和朋友李某丁X在吃饭,当时有三某人带头,有几十个人手戴白手套,手拿木棍在如归客栈门口叫骂,有个年龄大的人下令他们带来的人开始砸店,听到东西被砸碎摔坏的声音。

11、证人吴XX的证言:200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我朋友徐二X的爱人魏XX在柏楼村挨打了,人家向他要钱,让徐二X准备钱,徐二X问我在柏楼有没有认识的人,我就给邓某甲打了电话,邓某甲说魏XX偷摩托被抓住了,我让他帮忙,他说让准备钱,花点钱可以让魏XX出来。最后商量的是给邓某甲x元钱,邓某甲负责把魏XX放出来。先后两次给邓某甲x元。当时拉魏XX的面包车,车上有四、五个人,开车的是鹿某,还有邓某甲,其他人我不认识。

12、证人徐二X的证言:我和吴XX见到邓某甲时,邓某甲说我丈夫在柏楼偷东西被抓住了,吴XX给邓某甲说好话,让他帮忙,邓某甲说我去给你们说说,花点钱让我丈夫出来,我丈夫被关在柏楼村的一户人家。最后我和邓某甲商量,我给邓某甲x元,邓某甲把我丈夫放出来,我先后给邓某甲拿了x元交给他。实际上我丈夫没有偷摩托车,我们也不敢报案,邓某甲是柏楼村当地地痞,怕他们报复。

13、证人张二X的证言:事情的起因是2010年6月27日晚上,邓某甲来到俺的饭店吃饭,他们吃完饭走的时候值班经理王某娜发现他们吃饭的帐算错了,让邓某甲再回来算一下账,因为这事儿邓某甲不愿意了。到6月28日晚上9点多,邓某甲在别的饭店喝了酒来到俺的饭店,要见我们的经理王某娜,结果王某娜当天休息不在店里,邓某甲听说不在,他就要求饭店老板过来,说6月27日发生的事儿让他在别人面前丢人,他没有少掏钱,结完帐又让他回来。非让饭店的老板和经理当着饭店所有的人向他道歉,后来他就在饭店里骂老板和经理,后来又喊着“今天晚上在这里吃饭的人请吃饭了,我请客,不用你们买单,”又喊着说饭店是黑店,不让开了。和邓某甲一块的人喊着:“和他们费啥话,干脆砸了算了。”然后就有人打电话喊人过来,接着就有一人拿柜台上的玉白菜砸向酒柜,他们一砸,吃饭的客人就乱了,然后他们的人把着结账的吧台和饭店门口不让吃饭的结账。

14、证人詹XX的证言:2007年1月20日晚上,刘XX在柏楼新村被打我在场,刘XX被房东用凳子砸住头部,当时在场的还有曾凡涛。刘XX的对象詹XX在柏楼租房退房搬家时,我在场,刘XX先后被殴打,用凳子砸伤头部,后来送152医院治疗。

15、证人闫XX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晚上9点多,我在四铃味工厂上班时,大厅里有人大吵大闹,有一个男的说是我们饭店服务质量差,来讨个说法,有五、六个人到饭店内把夜市的凳子踢翻几张,还不让在我们饭店吃饭的客人结帐,还说让饭店的人赶紧走,他们大闹了一番,就走了。饭店的客人很多,都没有结帐。

16、证人张三X的证言:我是四铃味工厂饭店的员工,邓某甲在饭店吃完饭结帐时,发现多算了三某多元钱,服务员给邓某甲道歉,他说让老板来道歉。邓某甲觉得是这一片的人,很丢人。

17、证人张四X的证言:我是四铃味工厂饭店的员工,2010年饭店被砸时,当时我在场。一个带头的男子因为6月27日就餐算错帐,那人很气愤,就带了四、五个人到店里谩骂,还让就餐的客人撵走。有十来桌客人没结帐被撵走了,店里的客人也撵走了。这个人砸了吧台上的玉白菜,酒柜的酒被砸,还砸了饭店里的凳子、桌子。

18、证人兰二X的证言:前一段有人砸了我们的店,详细经过是:我妹妹开的饭店名字叫“包记砂锅居”,在轻工路派出所东100米,2010年3月份开业的,刚开业没几天,有几个人来饭店说在这里作生意就要进他们的啤某,我和我妹妹开始没在意,后来他们又来了好几次,每一次都说在不进他们的啤某的话,不让我们作生意了我妹妹害怕出什么事,就留了他们电话,没啤某的话就打电话叫他们送过来。4月底的时候,饭店里没啤某了我妹妹给他们打电话没打通,我儿子杨X就进了别人的啤某,第二天下午,那几个人来饭店把我儿子进的啤某砸了,我们就报警了。那几个人见面的话肯定认识,但是不知道名字,他们卖给我们的是九头崖牌子的。

19、证人杨某证言:在我们的包记砂锅居刚开业的半个月时间都很正常我们店内用的啤某是四铃啤某进的货,是我们去市区总机厂附近批发啤某的地方进的。进的价格是12.5元一件,在我们店开业有半个月时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到我们店里两个男人告诉我们说,在这一片做生意,必须进我们的啤某,否则,就别想在这一片开饭店。我们店里刚进过啤某没有要他们的啤某,他们就给我留了个电话,让我们在用啤某就给他们打电话,后来这两个男的又多次到我们店里威胁我们,要求我们进他们的啤某,有四铃有欧伯啤某,我们害怕他们。没办法在他们来的时候我们就进他们的啤某,价格也是12.5元一件。在今年4月底的有一天下午,大概3点多,我们先给我们进他们啤某的人打电话进啤某,但是电话没打通,我们店就从市总机厂附近进了10件四铃啤某。我们把啤某放到店里,这时威胁我们进他们啤某的另个人又带来了一个男的总共三某男的,进到我们店里看到我们进的10件啤某不是他们的货,他们三某人就把我们进的10件啤某掂扔到门外砸了,砸完之后就走了,我姨兰二X还打了110报警,之后这些人到我们店卖啤某我们就进他们的啤某。有四铃,有欧伯。价钱都是12.5元一件,大概在一个月前从别的地方进的啤某都是12元一件,但这些人还是以12.5元一件的价格卖给我们。

20、证人赵一X的证言:2010年6月15日,我开始在市X路X路派出所东侧路北开一名字叫“乔记蒸碗”的饭店到现在有二个多月了,我刚开业时候是我一个邻居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给我送的啤某,送有50件九头崖白纯后就改由鹿某给我店内送啤某了,口乐是郏县口乐厂一个业务员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给我送的。我的饭店刚开业时候是我找到我的一个邻居让他帮忙给我送了有50件九头崖白纯啤某后,柏楼村一个叫鹿某的到我饭店给我说,我们这一块开饭店的啤某都有他来送,他垄断着这一带的往饭店内送啤某的生意,之后我饭店内的啤某都由鹿某来送,算下来我总共从鹿某处进了有百十件啤某,价值有2000多元,都是九头崖白纯啤某。

21、证人殷一X的证言:带头闹事的叫邓某甲,事情的起因是2010年6月27日晚上,邓某甲来到俺的饭店吃饭,他们吃完饭走的时候值班经理王某娜发现他们吃饭的张算错了,让邓某甲再回来算一下账,因为这事邓某甲不愿意了。到6月28日晚上9点多,邓某甲在别的饭店喝了酒来到俺的饭店,要见我们的经理王某娜,结果王某娜当天休息不在店里,邓某甲听说不在,他就要求饭店老板过来,说6月27日发生的事让他在别人面前丢人,他没有少掏钱,结完帐又让他回来,非让饭店的老板和经理当着饭店所有的人向他道歉,后来他就在饭店里骂老板和经理,后来又喊着“今天晚上在这里吃饭的人,我请客,不用你们买单,”又喊着说:饭店是黑店,不让开了,和邓某甲一块的人喊着:“和他们费啥话,干脆砸了算了。”然后就有人打电话喊人过来,接着就有一人拿柜台上的玉白菜砸向酒柜,他们一砸,吃饭的客人就乱了,然后,他们的人把着结账的吧台和饭店门口不让吃饭的结账,当时我见有人伸手抓吧台里的钱,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只有邓某甲自报家门喊着说:“自己是邓某甲,你们打听打听,这一带谁不知道,哪个饭店敢这样对我。”砸烂的有:玉白菜、啤某、酒柜、桌子、凳子。邓某甲闹事后,在饭店吃饭的所有客人都没有结账。有客人想结账都被邓某甲撵走了,答听他说话的口气肯定是这一片的地痞恶霸,没人敢惹,在那一片想砸哪个饭店就砸哪个饭店。

22、证人兰三X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晚上9时许某正在饭店二楼京味单间内为客人服务,我突然听到饭店一楼有人再砸东西,响声很大,我就赶紧下到一楼,我看到一楼大厅内有好多人正在砸饭店内的东西,饭店吧台处围了好几个人,吧台也被砸了,大厅的桌子也被砸了,大厅内有人乱嚷嚷,不让客人结账,把客人都赶走了。

23、证人卫一X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晚上9点50分左右,我们店老板马XX给我打电话说邓某甲因为前一天收错钱的事正找我,现在正在饭店闹事,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四铃味工厂店里时大概晚上10点30分,当时邓某甲他们已经走了,店里被砸烂了不少东西。有12瓶金全麦啤某,一瓶8元钱,共计96元,有12瓶黑啤,一瓶10元钱,餐桌两张,每张30元钱。夜市椅子4把,每把80元,一个玉白菜,价值600元,酒水展示玻某一块。餐桌上骨碟12个、菜盘10个。还有七桌客人没结账就被邓某甲他们撵走了,共计损失6055元。

24、证人殷一X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8点钟左右,柏楼村的邓某甲和另外四五个人在我的饭店门口夜市吃饭当晚我正忙的时候,四铃味工厂饭店的经理王某娜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他们那里闹事,让我过去看认识不认识。我过去看到邓某甲在饭店门口站着,和他一块的还有三、四个人我不认识,另外我看到饭店吧台酒柜玻某也烂着,邓某甲在店里大声喊着饭店在他吃饭时算错帐了,说人家饭店是黑店,我上前劝邓某甲,邓某甲根本不听我劝,让我走,我也劝不住他就走了,我走后有十来分钟,鹿某也过去,我听说鹿某去后把正在吃饭的客人都赶走了,走时也没结账。

25、证人周XX的证言: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当天晚上7点钟左右,邓某甲、张三X、大军及大军的朋友和我来到四铃味工厂大厅吃饭,邓某甲请客,我们吃完饭有20点钟,邓某甲去结帐,结完帐我们走到饭店门口时,饭店的服务员又上前叫住我们,说我们结错账了,我么觉得很没面子,我们就把消费清单拿来对账,但是,我们对完账后发现饭店多给我们算了一道菜钱,价钱30元。邓某甲要求饭店老板给我们赔礼道歉,后来饭店的大堂经理来向邓某甲道了歉,并交待服务员在邓某甲结的账里退给邓某甲50元钱,但邓某甲没有接那50元钱,要求饭店老板给他道歉,大堂经理解释老板不在,第二天可能过来,邓某甲和我们就走了。

26、证人王某X的证言:我来反映2008年8月底,沁园小区一品轩精致点场内的员工王某武和邓某甲打架的事。2008年8月底一天晚上,我在家接到我店里店长王某的电话说店里有人和我们的员工王某武打架,我让他马上报警,我立马赶去,我到店里后见到王某武及另外几个服务员在,我问王某武咋回事,王某武讲刚刚又喝醉酒的男子到店里用一个矿泉水瓶赵王某的头上敲了一下,说让王某给他便宜点,王某武就说她说了不算,不要对女服务员无理,该醉酒男子仍很嚣张,和王某武厮拽在一起,没打起来就被拉开了。后来报警了,该醉酒男子说他被打住了,头痛,要我们给他看病,,我去时王某已经领某该醉酒男子到医院检查了一下,花了一二百元,没事。但该醉酒男子仍在医院不走,王某在医院陪护了他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该醉酒男子的家属在我们店门口把着不让开门。给我们要住院费,我又报了一次警,停有半个小时他们一群家属才走,这样事情不了了之,我们损失了几百元,王某武也挨打了,后来我知道该醉酒男子叫邓某甲,是柏楼村X区很有名,很厉害没人敢惹。

27、证人庞一X的证言:2010年3月,我跟我叔庞二X在湛南路开得超市打工,超市名字叫“百汇食品城”。2008年时,矿务局房管科通知我,棚户区改造,买房子。要交五万元,我没钱我问占富借,占富说罗二X那有钱,等我向罗二X借钱时,罗二X也同意,但要扣五千元利息,打条时我打的是五万元,商定2009年6月份前还,当时罗二X给了我四万五千元。还过后,罗二X说欠条丢了,没给我欠条。

28、证人庞二X的证言:我干个体的,2009年在湛南路煤气公司家属院开了一个名叫百汇食品城的超市。在经营百汇食品城时报过警,报过两次,第一次是2009年7月份因有人堵门不让作生意,我报了警,第二次是2009年11月份的时候因和供货商发生矛盾,我报了警。第一次是因为湛河区的罗二X领某三某人把我的超市门堵了,不让我做生意,罗二X说我欠他两万元没还,所以堵门逼我还钱。罗二X领某三某人强行将大门关住,不让营业,没办法我报警了,派出所出警让我们协商解决。到晚上9点多,罗二X他们才走。第二天上午,他们又来两个人堵门,不让营业,一直到晚上7点,罗二X限我一周内还他一万元,然后领某走了,和罗二X一起堵我打我的那几个人再见面,我能认出来。

29、证人田某X的证言:2009年,我在庞二X在湛南路煤气公司对面开的百汇食品城内干了一年服务员。200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下午二、三某我正在食品城内上班,这时过来一个男的自称叫罗二X来找我们老板要两万元的账,我老板庞二X不在,罗二X要见我们老板否则就把店门关了,当天罗二X等到下午五、六点,也没有见到我们老板,之后罗二X就走了,到第二天上午七、八点来到食品城五、六个人把食品城的门关了,不让营业,罗二X随后也到食品城,罗二X指挥着着五、六个人堵门,一直堵到上午快10点,老板庞二X来到食品城,罗二X要庞二X还他x元钱,庞二X说已经还过了,和罗二X吵了起来,罗二X的人一直堵门,不让营业,不知谁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人也去了,把人都驱散了,派出所的人一走,罗二X的人有半门堵住,这样反复了好几次,当天没营业。后来几天我请假了,事情如何发展我不知道。

30、证人罗二X的证言:大概是四五年前,庞二X通过我一个朋友找到我,要借钱,我当时借给了庞二X8万元钱,大约到那年春节,庞二X的货(大米)回来了,但是这批大米卖不出去,庞二X没钱还我,我要了几次账,没结果。后来我帮庞二X与柏楼村X村里同意购买庞二X的大米,前后卖了庞二X6万元的大米,庞二X还我了6万元钱,还欠我2万元,并给我打了欠条,从这以后庞二X就躲了起来。到2009年夏天的时候我通过打听,知道庞二X在市燃气公司对面开了个超市,于是我先后两次到庞二X的超市找庞二X,超市一个女服务员不告诉我庞二X的联系方式,我很生气。又过了几天,我见到了本村的陈某乙和鹿某提起了这事,我对陈某乙和鹿某说,庞二X在燃气公司对面开了个超市,我找了他两次他都不照头,你们不中,把他的超市门堵了。想法让庞二X给我照个头,钱要过来,我出钱给你们买双鞋,陈某乙和鹿某答应了,2009年7月1日鹿某给我打电话,说把庞二X的超市门堵了,派出所的来出警,我就也到了,向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告诉我们协商解决,不要打架。到庞二X的超市有鹿某、陈某乙、滕某或者小超(鹿某他哥王某超)。经派出所协调,庞二X同意给我三某元钱,结果到下午,庞二X关机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陈某乙说庞二X不照头了,你找几个人把门堵了。到快中午的时候,我接电话,让我到庞二X的超市,我到时见到陈某乙、鹿某、小超都在,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经过协商。我没给过他们钱,我请他们吃了一顿饭表是感谢。鹿某、陈某乙平时没啥事,天天在沁园小区这一带留着玩,我们是一个村的,我许某他们有钱,他们是冲着钱去的。

31、证人徐三X的证言:我是这次换届被选上的村X村里联防队工作。邓某甲砸“如归客栈”,那天我刚好和村主任赵二X路过那,还碰到了邓某己、邓某辛和“如归客栈”的老板打架,村主任赵二X把邓某甲喊来劝架,随后把人劝开了,我和村主任也走了。第二天,邓某甲找我请假说有事,我后来听说他带人把“四铃味工厂”砸了。他们家族比较有钱、有势力。

32、证人赵二X的证言:从2000年到现在我一直担任村主任。2009年10月份左右,村X区民政局、轻工路办事处在城建学院礼堂举行预选,这一次选举就是产生村X村里边去了有八、九百人,在初选当中,按规定每个村民只能有一次投票权,因为验选票的人把关不严,造成部分村民连续上台投票,这部分村民中有很多是邓某甲家族中的人,有个叫“华某”的连续上台投票,被群众发现后不愿意,邓某甲的母亲跟他自己一大家子站出来,到会场上大吵大闹说:“恁多人有带票的,俺一带票你都制止啥!”越吵越闹引起会场大乱,我一看这情况,站起来就走了。办事处丁某伟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有群众发现二次投票现象,会场乱,先停止选举吧。”我说中,后来说这次选举无效。邓某甲家闹事的原因:是想让邓某辛竞选村主任多得票。“华某”是邓某辛的兄弟,华某是外号。比较霸道,一般人不敢惹他们,那叫真恶,一般情况都不缠他们家的事。2001年左右,我在村里成立了一个物业公司,开业那天,好多朋友给我的物业公司送的有匾,邓某己带了有二三某个人,把公司的匾、桌子都砸了,当时是中午,去的二三某个人跟黑社会一样。这个事儿轻工路派出所备的有案底,当时是邓某己带人到现场砸的。

33、证人张六X的证言:滕某带着我去叶县的赌场,去了有两三某,我们有时在赌场上,有时也赌点钱,另外在7月份的一天,我和滕某一起在中兴路香山饭店的游戏厅玩赌博机我输了二、三某元钱。我想弄点本金找个地方当当牌捞捞本钱,然后滕某说帮我问问,滕某联系了柏楼村的一个人,我见面后有点面熟,滕某结婚生小孩这个人都去添过红包,我们在一起坐过。本来滕某说我用完钱后给人家利息,我一看认识,对方给滕某说都是伙计们,到时候请客吃饭一块玩玩就算了,给利息有点薄气,滕某说可以啊,然后我就借了那个人一万元钱,我打的借条,滕某作的担保,这一万元钱我用了一个月的时候就还给那个人了。

34、证人李某丁X的证言:平顶山市X村的邓某己和邓某辛,说不上认识。我知道他们常听人说,他们在沁园小区附近送啤某的。他们这伙人有时多个呢,不过我不熟悉,说不出具体情况。这伙人中头儿是邓某己和邓某辛,我原来在沁园小区卖童装,那里的商店都知道邓某己和邓某辛一伙人在沁园小区送啤某。平时送啤某平有五六个年轻人开一辆面包车送啤某,只知道他们是邓某己和邓某辛的人,具体人我不认识。2009年的2月份至8月份,我在沁园小区那边卖童装,大概是200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七、八点左右,我从商铺内看到十几个带白手套、拿钢管的人从几辆车上下来,直奔我商铺西边的“如归客栈”,随后听到乱砸乱叫,我吓的躲在商铺里不敢出门,过会听到外面没声音了,我去如归客栈看见屋里砸的一塌糊涂,周围人讲是柏楼的邓某己和邓某辛带人砸的。听说前一段时间姓邓某那伙人被抓了,要不俺还不敢到公安机关来讲当时情况呢。我还听说邓某己他们砸过四铃味工厂,具体情况我不知道。邓某己、邓某辛是柏楼一带的一霸,厉害得很,本来我在沁园小区卖童装,看这伙人随便就打人砸店,可害怕人了,特别是他们砸店的地方离派出所只有100米,我感到沁园小区太乱了很不安全,我就没干多少时间就搬走了。他们这伙人可霸道,就是黑社会,在派出所边上砸店都没人敢管,群众们都怕他们,平时见他们送啤某的面包车过去都害怕,躲着没人敢惹。

35、证人苏XX的证言:他们平时给沁园小区附近的商户们送啤某,我见他们安排有几个年轻人在沁园小区送啤某,其中一个叫华某。听说他们是强制给商户们送啤某的,沁园小区那里有一个“五弟手工面馆”因为买别人送的啤某,还被他们把啤某砸了。大概是去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我散步走到沁园小区大门口东边,看见“五弟手工面馆”门口一地的烂啤某瓶,老板和周围的群众站那里说话,我认识老板,知道他叫小五,小五说送啤某的因为他们店里收别人送的啤某不愿意,把他店里的啤某砸了,还说不让他营业了,我一听就知道是邓某己、邓某辛那伙送啤某的人干的。这伙人在沁园这一带可厉害,动不动就砸人家的店,不光商户们怕,我们这些附近居民也可害怕,不敢惹他们,感觉他们可霸道。

36、证人姜XX的证言:2010年三某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东风路上时,发现路北边的如归客栈被砸了,有好多人在如归客栈门口,客栈老板光着身子,说是他们柏楼村上的邓某己、邓某辛等人因为和客栈发生了矛盾,把他们客栈的花瓶、玻某门都砸了,这时候邓某己、邓某辛等人又过来了,邓某兄弟跑到旁边的热干面店里拿了钢管和凳子把何一XX及他的侄子何XX等人给打了,何一XX背上和头上明显被打了。当时场面很乱,主要是邓某兄弟动手的,邓某兄弟那边在沁园小区送啤某的几个年轻孩儿也去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他们都劝开了。邓某兄弟领某一帮子人到东边路南的地下室台球室去了。第二天我上班去发现如归客栈被砸的更厉害了,我听鞋城里面的商户们说昨天晚上邓某兄弟领某好多“出警队”的小孩,把何一XX的如归客栈给砸了,何一XX也被打得住院了,派出所出警了也没办法,邓某兄弟带的人太多了,并且听说都拿的镐把。两个月前,“四铃味工厂”也被邓某兄弟砸了,还是因为送啤某的事。去年“五弟手工面馆”也被邓某兄弟砸了,也是因为送啤某的事。前年,我们市场里看厕所的管理员,因为邓某己的妹子上厕所不给钱吵了几句,邓某兄弟把管理员打了一顿,后来管理员还赔了邓某兄弟几千元钱。没办法,谁让邓某兄弟那么厉害呢,邓某兄弟常年在沁园小区横行霸道,谁惹着他们谁遭罪,还得赔邓某兄弟钱。邓某兄弟不恶,会在我们那片送啤某,别人谁和他们争生意。在我们那里谁提起邓某兄弟谁害怕,都避着他们,生怕惹他们,派出所也拿他们没办法,邓某兄弟仗着他们是柏楼村的,家族势力大,称恶称霸惯了,说他们的恶行太多了。

37、证人田某X的证言:邓某己、邓某甲、滕某、鹿某都是柏楼村X区、柏楼这一片很厉害,群众尤其是做生意的都很害怕他们。他们几个在沁园小区这一片名声很大,非常厉害,他们垄断了沁园小区这里的啤某供应,开饭店的必须进他们的啤某,如不从他们处进啤某,他们就想尽办法找饭店的事,威胁、吓唬饭店的老板,饭店老板都怕他们。为了可以继续开饭店,就只能从这些人手里进啤某,有些饭店偷偷从别人那里进啤某,鹿某、滕某等人就到饭去闹事,我听说“五弟手工面馆”就被鹿某他们砸了。去年上半年,邓某己酒后到如归客栈找事,到晚上还叫了几十个社会上的年轻孩把如果客栈砸了。邓某甲、邓某己、滕某、鹿某等人是沁园小区一带的地痞,是当地的恶霸,群众和做生意的都怕他们呢。

38、证人李某丁X的证言:我来这里反映今年3月份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发生的事,我就在现场。今年三某的一天晚上七八点的时候,我正在俺店里,听见外面很多人吵吵,我就出门一看,看见外面黑压压站了五、六十个人,手上带着白手套,手里拿着镐把,把如归客栈砸了,那场面就像香港警匪片里的黑社会一样,我吓得赶紧关门就走了,那场面我从来没见过。我听说是柏楼一个叫邓某甲的人干的,我虽然不认识他,但是他在沁园小区很有名。他领某帮子人在沁园小区市场里送啤某,开一辆面包车送的,各商户只要一看这辆车,就知道是邓某甲这一帮子来送啤某的,没人敢惹。我还听说沁园市场里有一个美容院,也被这帮子人砸了,后来美容院干不成就关门了。前段时间四铃味工厂也被砸了,沁园市X村受邓某甲这伙人欺负得多了,我还在网上看了一个帖子,上面说柏楼村邓某甲是黑社会。

39、证人何XX的证言:来反映俺村邓某己、邓某甲、华某、鹿某等人在沁园小区X村的违法犯罪某实。华某、鹿某领某人往沁园小区市场的商户送啤某,哪个商户不进他们的啤某,他们领某人就会找商户的事,有一次我见沁园小区有个叫“五弟面馆”没有进他们的啤某,鹿某领某人围人家面馆,后来把人家的啤某给砸了,听说后来那个面馆不得不进他们的啤某。他们垄断了沁园市场的啤某以后,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事,把市场搅得乌烟瘴气。另外华某、鹿某他们手下有几个小兄弟,比较听他们的,他们两个都是邓某己、邓某甲的兄弟,邓某己、邓某甲有什么事,他们就过去帮忙。今年三某份的一天,邓某己酒后到如归客栈找事儿,把如归客栈的老板何一XX打伤了。当天晚上又喊了五六十个人,带着白手套,拿着镐把把如归客栈砸了。当时华某、鹿某就过去参与这件事,那一次就是黑社会,把旁边的群众吓得不轻。华某、鹿某是邓某己、邓某甲的兄弟,邓某己、邓某甲是沁园市X村一带的“大哥”,没人敢惹,在那一片比较厉害。还有一个叫李某丁的,也是跟着邓某己、邓某甲的。华某、鹿某他们完全听邓某己、邓某甲的,李某丁没事的时候就和邓某己、邓某甲在一起,砸如归客栈的时候,李某丁也参与了。听说他们都作过牢,天天在外面跑,手下有一帮子人,遇到事时能喊来人帮忙打架,没人敢参他们的事。另外发生事的地方都离派出所很近,但邓某甲他们根本就不把公安局放在眼里,作事很猖狂,特让人害怕。他们砸的如归客栈,四铃味工厂都在派出所边上。邓某己、邓某甲、华某、鹿某、李某丁这些人太嚣张了,我们村的和商户们都比较害怕他们,没人敢惹他们,他们这些人就是黑社会,没事的时候欺负欺负这个,欺负欺负那个,这次公安机关那他们这些人都抓了后,大家都比较高兴,市场也稳定了。

40、证人蔡某证言:1999年国庆节前后,我和李某丁X的施工人员正在沁园小区铺设燃气管道,我是挖掘机司机,负责挖沟,忽然来了三某年轻孩,一身的酒气,来到我们施工现场就破口大骂,骂我们施工人员,不让我们继续施工,说谁要再敢就打谁,这几个年轻人说施工占地是他们村的,现在没经他们同意就施工,他们不同意。我们经常在外面施工,一听就知道这群人就是柏楼的地痞,没事干来找茬要钱呢。听到这三某人在骂,我们在施工的人员害怕的不得了,马上就停止了干活,躲得远远地。因为我是挖掘机司机,当时我就坐在挖掘机的司机座上,这三某年轻人先上去用脚踹我的挖掘机,然后一个年轻人跳上车隔着窗户就用拳打我,我吓的不敢还手,可这个人还不收手,把我从司机楼里拖出来按地上又打了一顿。这个事当时派出所都出过警,我不认识他们,但是明白人都知道他们是谁的,肯定是柏楼村比较厉害的人。

41、证人李某丁X的证言:1999年10月份,我们公司在沁园小区X排燃气管道,有一天,来了几个年轻人,阻挠我们施工,说我们占住他们村的地了,非要我们出钱,我们明知道此路段已经不属于柏楼村了,所以就不给。他们就开始骂施工队员,还砸施工车,蔡X是我们的司机,当时他在施工车上,就被他们拉了下来,对其进行殴打,最后没办法,我们报警了,轻工路派出所去了,所里面有材料。我们不认识这伙人,只知道他们是柏楼村的地痞、地头蛇。他们在沁园小区这一片横行霸道,我们都惹不起他们,我们都是干活的,他们强买强卖都已经成为习惯,在沁园小区他们的恶名早已经是众所周知。

42、证人逯XX的证言: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前台,三某男子往楼上去的时候,美容美体师陈XX住他们,我上楼安抚顾客,怕女顾客害怕,因为他们三某不让我们正常营业,让顾客们下楼。楼上有四名顾客,都受到了惊扰,我们让着几名顾客赶快穿上衣服走了。店搬迁了,现在也联系不上这几名顾客了。估计是有人指使,专门来我们这找事的,不然我们这种行业是为女士服务的,不会一下子冒出几个大老爷们找茬。这三某男子闹事后一个月,我们把店从东风路搬到新华某上了,这个事对店里有影响。

43、证人卫二X的证言: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前台负责接待,店里进来三某男子,一名男子醉醺醺的样子,进来之后一个人坐前台椅子上,一名男子到展台前看产品,也不知道咋回事把面膜粉撒到裤子上了,他不愿意了,开始骂骂咧咧闹事,有一个人到楼梯口那喊:“楼上的人都下来,不能做生意。”在那大喊大叫,说了很多,意思是店里要赔偿他们损失,不允许某业,当时店里员工逯XX、陈XX快上楼通知顾客,让女顾客拿衣服走,最后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三某才走了。当时楼上有四、五位顾客,后来也联系不上了。那个男人摔了面膜价值二、三某元,两个星期后我们店搬走了。

44、证人陈XX的证言: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正在楼上给顾客做服务,听到外面乱糟糟的,我出去一看,看到我们员工逯晓风、卫二X正在楼梯口拦三某男子,那三某子非要往楼上来,并大声喊说楼上的顾客再不下来,他们就要冲上楼了,我们美容院顾客都是女同志,作服务时穿的衣服都比较少,我一看他们拦不住,就赶快让顾客穿上衣服走,楼上大概有四五名顾客,我通知她们穿上衣服走了。当时有顾客说着三某男的说:“俺在这做服务还没有作完,让俺做完再走吧。”那三某男子说不管恁多,现在停业。就把女顾客撵走了,他们在美容院内闹了将近两个小时,后来警察来了,他们三某才走了,我们打扫了卫生,才继续营业。他们来闹事估计是美容院的同行指使的。这三某男子好像是柏楼村的,他们闹完事我们店就搬到新华某了,感觉在那边干,也不安全,怕“地头蛇”再找事。“地头蛇”就是柏楼的赖人,整天无所事事,总欺行霸市,平时没人敢惹他们。

45、证人王某X的证言: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同事到沁园小区如归客栈东边的饭馆吃饭,正在吃饭的时候,看见从东边过来七、八十个人,都手拿木棍,手戴白手套,直接到如归客栈门口,然后有人在门口骂,骂了五、六分钟后,有人开始喊着砸东西,然后过去的人开始拿木棍和石头砸如归客栈的玻某门,也有人拿路边的石块往屋里扔,去的人就撤了,又正东走了。事后听说是邓某的人过去砸的,叫什么我不知道。听说是柏楼村的,邓某比较厉害,没人敢惹,是那一片的地痞,他们垄断了沁园小区的啤某市X区作生意的商户不顺眼就过去砸人家商店,让人家做不成生意。今年6月份的时候,就把沁园小区X路派出所附近的四铃味工厂饭店砸了,而且如归客栈东边路北的一家理发店砸了,让人家在沁园小区做不成生意,不就那个理发店就不干了。反正柏楼村X村的几个赖皮,在沁园小区经常欺压商户,是标准的地痞黑社会。

46、证人田某X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晚,我和几个朋友在沁园小区的夜市吃饭,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杨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打架,因为我没到眼前去,具体这群人谁砸的我不知道,但听见有玻某砸碎的声音,我们在如归客栈斜对面的夜市上喝酒,有王某X,还有几个王某X的朋友。这件事发生后对沁园小区这片震动很大,有几个月的时间群众茶余饭后的话题,都是关注这件事,听的多了我才知道那天晚上砸如归客栈的是柏楼村邓某兄弟,邓某兄弟几个在柏楼村是一霸,属于地痞无赖的一种人,在沁园小区这片比较厉害,谁要敢惹就要挨打,我听说,因为送啤某沁园小区好多饭店都受过他们的欺负,大家都是敢怒不敢言,即使被欺负都没人报案。

47、证人许某证言:我去朋友家玩路过如归客栈的时候,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随后我才听说,如归客栈昨天晚上打架了,从外面来许某人,把如归客栈砸了。听说是邓某己、邓某甲兄弟砸的,说如果客栈老板不给他们面子。我认是邓某己、邓某甲,我常去沁园小区玩,见过他们几次,因为他们很有名气,所以我特别留心。邓某己、邓某甲在沁园小区是一霸,家族势力很大,在沁园小区没人敢惹他们,他们都是柏楼村的,是地头蛇,厉害着呢。另外,他们在沁园小区都是强买强卖,收个保护费什么的。他们还垄断着沁园小区啤某市场,谁不用他们的啤某,生意在这就做不成。邓某己、邓某甲简直就是黑社会,依靠自己是柏楼村的,欺压沁园市场作生意的,从中谋取利益,谁敢不从,轻则砸你的店,重则一顿毒打,许某被他们欺压过的人都是敢怒不敢言,第一惹不起,第二怕他们报复。

48、证人田某X的证言:我和几个朋友在沁园小区的夜市吃饭后,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杨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围着砸如归客栈。具体什么人砸的不知道,我后来经常听说是如归客栈的老板惹着柏楼村邓某兄弟了。邓某兄弟在这一片很厉害,属于地痞无赖,独霸沁园小区这一片,把这一片的治安搞得很乱,我经常在沁园小区这片干活,我是很怕他们哪天找我的事,我还听说沁园市场里有一个美容院也被柏楼村邓某兄弟砸了,被迫最后关门搬走了,还有四铃味工厂也被砸了,这伙人就是这片的地痞。

49、证人张七X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我从卫东区消防队那边打完篮球回沁园小区,当时走到轻工路派出所时,看见如归客栈那边围很多人,我过去看见如归客栈的老板何一XX、何二XX兄弟与柏楼村的邓某兄弟发生了矛盾,我看了一会就回办公室了。到了晚上出来吃饭,发现沁园西路X路交叉路口那边聚集了很多年轻人,大约七、八十个,我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我看了一会儿,买饭后就回办公室了。第二天上午我从如归客栈路过时,如归客栈的玻某大门都碎了,一地的玻某渣子,我问旁边的人,他们说昨天晚上邓某己、邓某甲领某百十个年轻人到如归客栈找事,把如归客栈砸了。我想肯定是邓某己、邓某甲找的出警队把客栈砸了。邓某己、邓某甲都是柏楼的,他们在沁园市场这一片都比较横,没人敢惹他们。我记得沁园市场刚开业的时候,谁到我们鞋城不买东西上厕所的话要收五角钱。有一次也不知道是邓某己家什么人,到沁园鞋城上厕所,不但不给钱还辱骂厕所管理人员,更可恨的是邓某己、邓某甲随后赶到,硬说看厕所的打他们的家人了,非得要赔钱,没办法,看厕所的明知他们是地头蛇,惹不起,赔了邓某己家的钱。听说他们在沁园小区送啤某,具体的我不清楚。邓某己、邓某甲他们在沁园小区挺厉害,一般没人敢惹他们,他们家兄弟们多,家族势力强,在这一片谁不给他们面子,他们肯定会找你的事,如归客栈被砸,讹看厕所的,这都是例子。

50、证人潘XX的证言:2009年7月24日晚上我和丁某、亚磊一起在沁园小区鞋城对面的一个小饭店里吃饭喝啤某。吃完饭,丁某让我去请他们洗澡,然后我们三某人一块到诚朴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一个洗浴中心洗澡。到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鹿某和“华某”开着他们送啤某的面包车到洗浴中心门口,他俩到后鹿某打电话让我们三某人从洗浴中心出来。我们三某人出来后,鹿某让我们坐到面包车上,我上车后,鹿某就开始大骂我,并说我请丁某洗澡,不请他洗澡,看不起他。然后,鹿某开车到湛南路老城建学院门口路北,鹿某把我从车上拉下来。鹿某骂到“妈那个X,让你请个客你都不请!”然后他就'd了我一耳光,他有喊着亚磊上去打我,亚磊从车上拿一根镐把,他从我后面照我的腿上扪了一棍,把我扪跪到地上了,然后鹿某也从车上拿了一根镐把,他们两个人就拿镐把朝我的背上和头上乱扪,他们两个人扪我有二、三某棍。我当时趴地上都不能动了,我的头部右后脑的部位打了一个长口子,左胳膊肘部上方的位置也打了一个口,口子比较深。当时缝了二、三某针,背部被打的都是血痕。鹿某和亚磊打了我,他们就走了。我自己拨打的“120”车拉来把我拉到152医院抢救。我当时在星空网吧上班,丁某、鹿某、华某和亚磊常去上网。丁某、鹿某和华某当时合伙在沁园小区送啤某,鹿某和亚磊是同学关系,反正他们几个人谁要是有事打电话一喊就都会到场。鹿某是柏楼村X村上的赖皮,在沁园小区异一带是有名地痞,我当时上班的地方也算是沁园小区那一片的,他打我我肯定不敢还手,要还手不仅会被打的更狠,而且有可能连网吧的生意都做不成。

(四)辩认笔录五份

证实:受害人魏XX、吴XX、徐二X辩认出被告人邓某甲是向他们要钱的人,鹿某为开面包车拉魏XX的司机;受害人杨X辩认出到包记砂锅居威胁送啤某的人即被告人鹿某;受害人刘XX辩认出在柏楼新村殴打自己的人是被告人邓某甲。

(五)鉴定结论

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平公湛法(2010)活检字第X号鉴定结论:何一XX损伤程某查时属于轻微伤。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平公鉴法医字(2010)第X号鉴定结论:何一XX的损伤程某为轻伤。

3、平湛价证鉴(2010)X号鉴定结论鉴定价格:总计7820元。

4、平顶山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平湛价证鉴(2010)X号关于被砸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玉白菜、玻某、盘子等被砸物品总价值1320元。(四铃味工厂);平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书:七桌饭菜价值5908元(四铃味工厂)附明细表。

(六)现场勘验笔录

1、平公湛堪【2010】x号现场勘验笔录:如归客栈现场附照片;

2、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平公(湛)勘【2010】K(略)号“四铃味工厂”被砸现场照片12张。

证实了现场方位、中心现场位置、特征及对现场勘查的经过和结果,

(七)书某:六名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邓某甲、鹿某前科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了六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归案情况以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

法庭审理过程某,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某、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质证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人鹿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殷一X、王某增被、王某华某及购销啤某合同等证据不足以抗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李某丁、田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不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某动,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某甲有组某地进行一系列犯罪某动,作案时间长,手段残忍,在该犯罪某团的形成、发展以及犯罪某动中起组某、领某、指挥作用,应对该犯罪某团的全部罪某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某某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鹿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某动,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某某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为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某某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某某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为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某某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某某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邓某甲、鹿某、陈某乙、李某丁、滕某、田某自辩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均构不上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某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甲结伙本村村民邓某己长期以来,以其为首,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和家族势力,为非法敛财,先后形成了以陈某乙、李某丁为骨干成员,滕某、鹿某、丁某、王某超、田某参加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组某关系稳定,有明确的组某领某者,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X区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卖商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某为。在沁园小区X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以经营啤某生意为名,聚敛钱财,控制市场经营,动辄实施暴力,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某地进行违法犯罪某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的构成要件。所犯犯罪某实在公安机关曾有供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所提此部分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某甲自辩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不上敲诈勒索罪某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鹿某自辩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鹿某的犯罪某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有供述,与同伙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有受害人的控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且当庭拒不认罪,无悔罪某现,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在共同犯罪某,被告人邓某甲、鹿某、陈某乙、李某丁、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六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邓某甲、鹿某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犯罪某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故其自辩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上列各被告人的犯罪某实和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某,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三某、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甲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四个月。数罪某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鹿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某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某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某月。数罪某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某月。数罪某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止)。

五、被告人滕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三某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某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某,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某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田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数罪某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

七、扣押在案的长安面包车、昌河面包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长邵伟民

代理审判员姬兵

代理审判员朱兴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某员李某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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