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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捷

审判员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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