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顾某某。
被告张某甲。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案由:共有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张某甲在2010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毛某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儿子张某甲的抚育费x元,实际应支付x元;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某某家园X幢X号X室、X幢X号X室两套拆迁安置房归被告张某甲、张石某某、顾某某、张某甲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2.5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张某甲负担,于2010年2月7日前支付。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李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