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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共有案件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顾某某。

被告张某甲。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案由:共有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张某甲在2010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毛某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儿子张某甲的抚育费x元,实际应支付x元;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某某家园X幢X号X室、X幢X号X室两套拆迁安置房归被告张某甲、张石某某、顾某某、张某甲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2.5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张某甲负担,于2010年2月7日前支付。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李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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