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毅,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以将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9.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254.78元,由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涌
审判员汪洋X
代理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景倚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