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退休教师,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许春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勇军,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X区X路福源山庄X栋X楼X房。未到庭。居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陈西元,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李某通过被告吴某购买房屋而相识。2009年8月22日被告吴某以房屋装修买瓷砖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现金x元,约定2009年9月22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逾期,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吴某追讨借款未果,酿致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x元。被告吴某并承担2009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同期贷款利息。
二、如果被告吴某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吴某自愿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贤技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