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系郴州市x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现住(略),系原告陈某父亲。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x。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袁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