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郴州市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并于当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酿致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曹某自愿在2011年10月1日前偿付原告黄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被告曹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乐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