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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郴州市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并于当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酿致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曹某自愿在2011年10月1日前偿付原告黄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被告曹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乐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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