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
法定代理人曹xx
委托代理人曹xx
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方xx
原告邓XX与被告姜XX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原告生父邓x的遗产中分给原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审理中,被告以原告的起诉是对另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重复起诉等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受理的姜XX诉邓x元、邓某、邓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5)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位于郴州市X村X组X号附X号门面及该门面上的二楼住房为邓x烈所有,系邓x烈遗产;二、上述邓x烈遗产归姜XX所有。该判决经二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如原告邓XX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处理;原告就本案的起诉属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罗红荣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