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住(略)。
被告何x,女,现居住于郴州市X区X路“乐仙阳光北苑小区”X栋X室,个人其它情况不详。
被告何xx,男,住址同上,个人其它情况不详。
原告聂某与被告何x、被告何xx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方以清偿债务的方式与原告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