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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谭xx、陈xx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55岁,汉族,住(略)。

被告谭xx,男,43岁,汉族,住郴州市X区BX栋X号。

被告陈xx,43岁,汉族,住郴州市X区B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谭xx、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以上二被告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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