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63年1月生,汉族,资兴市鲤鱼江电厂员工。
被告李x,男,汉族,郴州市第九中学教务处主任,住郴州市X路郴州市第九中学。
被告田x,女,汉族,郴州市个体工商户,系“九鼎”装修公司经理,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x、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田x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