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
被告何某乙。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