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鑫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X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屯村委)与被上诉人洛阳鑫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御公司)因侵害企业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屯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峰、被上诉人鑫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许关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