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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洛阳鑫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企业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鑫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X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屯村委)与被上诉人洛阳鑫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御公司)因侵害企业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屯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峰、被上诉人鑫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许关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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