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又名王X。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常xx
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某、王某及原审第三人常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与上诉人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爱军、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合兴、被上诉人王某、王某及原审第三人常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姬会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