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乡直砖瓦厂职工宿舍。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3月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