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三山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被告江苏共昌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宝特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区西夏墅。
法定代表人:包某,经理。
被告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共昌轧辊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宝特立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卢某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常州市宝特立工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卢某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常州市宝特立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常州市宝特立工具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宋某凤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