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
被告何某,
贺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