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淑德,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雯,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勇,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素琴,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萍,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丽,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重庆XX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证据保全30元,共计6930元,由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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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李乔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