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钢构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装工程公司。
上诉人××钢构公司与上诉人××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钢构公司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周××,被上诉人××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耀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