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X镇。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X村。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X镇。
委托代理人:姚XX,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洛阳市X镇。
上诉人李XX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孟津县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刘耀国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