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新华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万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大新华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永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大新华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6.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33.1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602.50元,共计人民币3,735.63元,由原告上海万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刚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