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成年。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6日前,被告在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赵庄棚户区工地、汝州市X路温泉疗养院工地两工地施工时,租用我建筑工具使用,还租赁物后,2009年3月6日经我们双方共同结算,赵庄工地租金结算为6300元,温泉疗养院工地租金结算为9700元,被告王某以工程款无结算为由,写下“今欠现金9700元(系温泉疗养工地),今欠现金6300元(系赵庄工地)”两张欠条,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总以工程赔钱了无钱支付为由拒付,无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六块模板,并支付租金x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六块模板已经丢失,无法返还。租金我已于2009年6月还过3000元,现只欠原告x元租金未还,这x元是租金而非贷款,故不应承担利息,因我现在建筑款没要回,我没钱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在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赵庄棚户区工地、汝州市X路温泉疗养院工地两工地施工时,租用原告尚某某建筑工具使用,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09年3月6日经双方共同结算,赵庄工地租金结算为6300元,温泉疗养院工地租金结算为9700元,被告王某以工程款没有结算为由,写下“欠条今欠现金玖仟柒佰圆整¥9700元(系温泉疗养工地)欠款人王某09年3月X号”,“今欠现金陆仟叁佰圆整¥6300元(系赵庄工地租赁费)欠款人王某09年3月X号”两张欠条。2009年6月,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尚某某租赁款3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另查明: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尚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返还租赁物6块模板及租赁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王某共欠原告尚某某租赁款x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当庭也予以认可且有欠条为凭,被告王某以建筑工程赔钱为由拒不偿还租赁款的行为是错误的,故原告尚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某某租赁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瑞政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