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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宋某某与原审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宋某某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我院(2005)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8)濮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我院(2008)濮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2005)濮民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及判决结果:原告宋某某其妹宋××1996年租用中原油田采油三厂马寨矿简易房三间,位于马寨矿北大门右侧沿街路南。1997年宋××之弟宋××、弟媳刘某某开饭店使用。宋××、刘某某对该房进行了吊顶装修,1998年饭店停业,宋某学使用该房二间至今,另一间先后由王××、张××、许××使用过。2003年初,刘某某之弟刘××使用一段时间后刘某某使用。2003年6月,宋××、刘某某协议离婚,2005年初,宋××之兄宋某某因该间房子使用权与刘某某产生纠纷。2005年7月14日,濮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该房屋被评定为D级危房,即整体存在危险;2、责令停止使用,建议拆除,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议。该房所有权单位采油三厂马寨矿,对该房等用户已声明该房为危险房,催迁多次。(2005)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对所争标的物均无所有权,该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不能使用,房房所有权单位已催迁多次,该房在使用权方面双方已无争执的必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90元,实际费用20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承担。

再审中原告宋某某诉称:位于采油三厂马寨矿大门东侧路南门面房系原告从其妹宋××手中合法取得,一直由我管理,对外出租并收取房屋费用,被告刘某某是租用我的房屋,故应支付原告租金1950元(按每月75元,算到2005年4月19日我起诉那一天)。

再审中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们所争执的房屋原是宋某某妹妹宋××通过他人从马寨矿租用的危房,也不存在以后交房租的事,后宋××因在此房开烟酒门市,生意不好,将该房转给了我和他弟宋××(当时我和宋××是夫妻关系)开饭店用,且我们一次给了他4500元。2003年,我与宋××离婚,当时我们说好,这间门市归我,但当我前夫宋××去深圳后,原告宋某某以我不是他们家的人为由逼着给我要房租,因该房不是他的,所以他无权给我要房租,况且我们所争执的房屋因是危房被拆除啦。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告宋某某之妹宋××通过他人介绍,租用中原油田采油三厂马寨矿位于马寨油矿北大门东侧路南门面房三间。1997年,宋××之弟宋××、弟媳刘某某开饭店使用,并对该房进行吊顶装修。1998年饭店停业,原、被告所争执的房屋先后由王××、张××、许××使用。2003年初,被告刘某某之弟刘××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由被告刘某某使用。2003年6月,宋××与被告刘某某离婚。2005年初,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因该间房屋的使用权发生纠纷。2005年4月19日,原告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该间房屋的租赁费1950元。2005年8月3日,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三厂马寨采油管理区作出情况说明:关于马寨采油区北、井下路以南(濮阳县X镇X村文明路X路南)的十多间简易砖瓦房,已经成为危房,经多次清理,没有效果。考虑到房屋不能再使用,否则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不同意任何人居住和使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该争执房屋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后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房屋租金1950元,但因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中原油田采油三厂马寨矿,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宋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所以,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房屋租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利

审判员:李功玉

审判员:张运景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兼):王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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