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邓卫国,X年X月X日生,男,汉族,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起,被告到原告处购买饲料,截止到起诉之日至原告共欠原告饲料款3590元,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以养猪赚到钱为由拒付货款,为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被告辩称:被告所欠货款属实,要求分期支付所欠货款。
查明:原告为养殖饲料供应商,被告为个体生猪养殖户,双方自2005年开始建立供销业务往来,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到2010年元月31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饲料款3590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饲养牲猪亏本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同意被告黄某在2010年3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359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涛
二○一一年三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