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某某,男,1970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卜庆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租赁合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将院内物品清除。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刁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刁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庆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