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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租赁合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某某,男,1970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卜庆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租赁合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将院内物品清除。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刁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刁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庆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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