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x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