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x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