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略)新建乡人大代表,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12日经(略)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31日被(略)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光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司东、李元洪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09)方刑林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蒲某某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略)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略)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蒲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略)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蒲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垠飞
审判员杨毅
审判员谷若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