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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程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黄义顺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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