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程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黄义顺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