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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某某县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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