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胡某,男,32岁。
被告人朱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胡某诉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自诉人胡某与被告人朱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自觉履行,自诉人胡某于201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某刑事责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胡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胡某撤回对被告人朱某的刑事指控。
审判长吴远春
人民陪审员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高文军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