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生于1963年。2001年1月18日因出售假币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09年6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0月1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位于禹州市X巷X号租住处容留岳XX(已行政处罚)、杨XX(外逃)吸食毒品一次。
2009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位于禹州市X巷X号租住处容留岳XX(已行政处罚)、杨XX(外逃)吸食毒品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岳XX、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振生
二Ο一Ο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齐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