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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与常某乙、常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常某乙、常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0年1月22日,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常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禹瑞芳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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