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常某乙、常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0年1月22日,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常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禹瑞芳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