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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朱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

被告朱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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