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港土土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香港地址:香港上环永乐街X-X号嘉汇商业中心X楼;国内代表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现代城华庭X栋X楼。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武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接受执行钱款。
被告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副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接受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土土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土土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土土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香港土土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香港土土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审判长许萍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