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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严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X村民,住西安市XX路中段X号。

被执行人严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X村民,住西安市X区X楼X单元地下室。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严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2日,被执行人严XX向本院缴纳案款1350元。2012年5月11日,本院将13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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