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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庄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40岁,会同县新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38岁。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春燕、人民陪审员黄某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农历)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庄某。二人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一吵架被告就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并几十天与原告互不理睬,二人多年来感情淡漠。2009年5月(农历),被告杨某某从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专程回来与原告离婚,原告为慎重起见,未同意。被告就大吵大闹,还吵到被告父母家。被告离婚未果后,随即未与原告打招呼自行外出。原告多方寻找,均无被告音讯。被告与其家人也无联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没有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彼此都十分痛苦,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庄某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现分列如下:

1、原告庄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原告的公民身份及基本情况。

2、被告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被告的公民身份及基本情况。

3、原、被告婚生小孩庄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婚生小孩庄某的公民身份及基本情况。

4、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一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1日在会同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5、会同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实: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吵闹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二、被告杨某某自2009年6月外出后与家人无任何联系,现下落不明。

6、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父亲杨某高所作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离婚,被告现无音讯与家人无联系。

7、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娘家邻居林来姣所作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离婚,被告现无音讯,与家人也无联系。

8、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庄某秀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离婚,被告现无音讯,与家人也无联系。

9、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刘美秀、庄某尧、佘月娥、杨某莲调查笔录各一份,均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被告现无音讯,与家人也无联系。

本院认证认为,1、2、3、X号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5、6、7、8、X号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一致,且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杨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经人介绍于1992年上半年相识,同年12月18日(农历),二人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订婚。1993年5月1日,二人在会同县X乡人民政府(现会同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二人夫妻感情一般,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儿子,取名庄某。婚后,二人经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因性情不合,感情不和,为生活琐事等时有争吵,特别是生育小孩后,矛盾加剧,不时吵闹离婚。1997年,二人一同赴江苏务工。1998年底,被告因儿子生病,先返回家中,其后,二人各自在外务工,也是长期各赴一地,彼此来往联系少,感情淡漠。2007年5月,被告返回家中与原告相处几日后二人又起争执,被告遂又提出离婚,原告未允,被告随即只身外出,至今未再与原告及其家人有任何联系。

另查明,被告婚前无嫁妆,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彼此未予充分相知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即登记结婚,婚后长时间来,二人也因性格不合,时有争执并闹离婚,双方聚少离多,不仅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相反夫妻关系还不断生疏、恶化,特别是被告自2007年5月因离婚未果即自行外出,未履行其作妻子和母亲应尽的责任义务,现下落不明,终使原告对其完全失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儿子长时间均随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为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用,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权利人可待被告下落确定之后再另行主张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庄某某和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庄某由原告庄某某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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