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邝某(又名邝X),男。
被执行人曹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邝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邝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某,申请执行人邝某撤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洁萍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廖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