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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梁某某与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永鑫,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上海知房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文,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梁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梁某某于2010年6月2日给付叶某某人民币182,150元(已当场履行完毕);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叶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王某某、梁某某共同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徐江

代理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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