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某于2007年12月29日向某告所属常石路信用社借款x元,贷款到期日为2009年12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12.24‰。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偿还贷款利息至2009年6月26日,尚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关某欠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息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利息损失。若被告关某未按期履行,除偿还本金外,其利息损失从200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24‰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关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双庆
审判员滕国庆
人民陪审员谭芳芳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汤芳&x